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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侵权具有哪些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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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侵权具有以下特征:

婚姻一方实施了侵权行为对另一方在成了损害;该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侵权人主观上出于故意或者过失;损害结果有严重性,双方是合法的婚姻关系等。

一、共同危险行为与其他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的区分

共同危险行为与其他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一样,行为人彼此之间都没有意思联络,非常相似,二者都不要求共同侵权人在主观上存在共同意思联络。其仅要求各侵权人的行为共同引发损害。例如,甲乙两人不约而同扔出的石子,同时击中了第三人丙,甲乙两个行为人都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产生了作用,但甲乙两个行为人在实施这一行为时,并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此种情况常被认为是共同危险行为,但我们认为,此种情况不应当被作为共同危险行为处理,而应当作为其他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处理。因为共同危险行为和其他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不同的,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真正的行为人是否确定。在其他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行为人是确定的,因此不存在一个推定行为人的问题;而在共同危险行为的情况下,虽然参与共同危险的行为人是确定的,但真正的行为人是不确定的,所以要推定所有参与危险行为的人承担连带责任。

2、从因果关系的角度来看,在其他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每个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都是确定的,即每个人的行为都造成了损害后果,而且是相互结合造成同一损害后果;而在共同危险的情况下,全部危险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具体每个行为人的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法律推定的,即只有其中的某个或数个行为人的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法律直接推定每个行为人的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各行为人的行为并未相互结合造成同一损害。

3、法律责任不同。在其他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如果构成叠加的共同侵权行为,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构成竞合的侵权行为,则各行为人承担按份责任。但是,在共同危险行为中,每个行为人都要承担连带责任。

二、构成侵犯隐私权行为的四个要件

作为人格权之一,侵犯隐私权责任的构成也同侵犯其他权利一样,须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即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四要件。

(一)主观具有过错

侵害隐私权因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主观上须具有过错才能构成侵权责任,故意、过失在所不问,但过错形态影响侵权人法律责任轻重的承担问题。

(二)违法行为的存在

侵害他人隐私的行为因直接违反法律规定抑或违公德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使得该行为具有违法性质。

(三)损害结果发生

损害是侵权行为的结果,作为一种事实状态,主要有三种表现形态:财产损失、人格利益受损及精神痛苦。

(四)具备因果联系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在于确定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往往具有直接关联性。

三、著作权侵权该怎样认定

著作权侵权的认定:

1、违法。造成损害事实的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质,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即使有损害事实,行为人也不能承担赔偿责任。无论行为人的活动是否侵犯了作权人的利益,还是其活动对作权利益构成了重大威胁,都必然会损害作权人的利益,构成未来侵犯作权的行为;

2、损害事实。通常是指侵权人的行为客观上给受害人带来伤害。侵权人的行为给作权人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法律责任的;

3、因果关系。也就是说,侵权人只有在侵权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承担责任。如果受害人侵权违法,但受害人的损害与此无关,则不能承担赔偿责任;

4、主观过错。在侵犯作权的行为中,在适用过错责任的场合,主观上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责任。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为的心理状态。过错包括故意和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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