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房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拟订地方性房产管理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区内房屋产权、产籍、房屋测绘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权属登记工作。
(三)负责区内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负责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负责区内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四)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规范房地产市场,维护市场秩序,负责区内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五)负责区内直管公房的管理。
(六)负责区内房屋安全整治工作;负责房屋白蚁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八)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房产档案管理工作。
(九)承办区委、管委会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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