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时需要提供借贷合同、借款申请、实际用途证明、还款通知、担保协议、财产凭证、存放地点等证据,必须注明单位名称、时间、复制品完整清晰,不可模糊,外文书证需附中文译本。
法律分析
通常情况下,在举证时需要提供以下证据:借贷(款)合同文本、借款申请书及相关凭证、借款实际用途证明材料、违约原因及责任的依据、还款通知书、贷款种类(建行、农行、工商行、人行、外汇)、利率依据、计算方法、担保协议、担保财产及凭证(房、设备产权)、存放地点。提供证据时,必须注明提供人单位名称、时间、提交的复制品完整、复印件清晰,不得提供模糊缺角的复印件;对复印件,必须注明“已与原件核对无异”。提交的外文书证,必须附上中文译本。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该内容由 朱道余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