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约定对外效力的分析:夫妻对婚姻财产的约定可对抗第三人,但必须第三人事先知道约定内容。未借债一方可先清偿债务,然后向另一方追偿。第三人“知道”约定的举证责任在夫妻双方。只有确凿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约定内容,约定才对外产生效力。夫妻财产约定对双方有法律效力,但不能对抗第三人,尤其是债权人,除非债权人明知约定内容。夫妻婚内债务仍应共同承担。
法律分析
一、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外效力具体分析如下:
1、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外效力,是指夫妻对婚姻财产的约定可否对抗第三人。承认其对外效力,可依约定而对抗第三人,不承认其对外效力,则不能依约定而对抗第三人。
2、在夫妻财产约定中,凡第三人事先知道夫妻财产约定的,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反之,第三人不知道该夫妻财产有约定,婚姻当事人的夫妻契约不得对抗第三人。即夫妻任何一方不得以债务不是自己欠的、夫妻有约定而不承担该债务。
夫妻中未借债一方只要不能证明作为债权人的第三人知道该财产约定的,均得以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先行对第三人清偿债务,清偿后,夫妻中不负债的一方再向另一方追偿。
3、至于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第三人“知道”该约定,还包括知道该约定的内容,法律没有规定。但从首先保护无过错的第三人考虑,只有第三人知道财产约定时才对外产生效力。且“知道”的举证责任倒置于夫妻财产约定的双方而非第三人。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夫妻财产约定,比如在债权债务文书中注明债务方夫妻实行约定制,且注明了约定内容的,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及于第三人,该第三人不能要求夫妻财产约定的另一方承担债务人不能偿还的债务,只能要求债务人用个人财产清偿。
4、因此,夫妻签订的婚前或婚内财产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依照协议履行;对外该协议不得对抗第三人,尤其是债权人,除非债权人明知夫妻双方的财产约定协议内容,否则夫妻婚内的债务仍应共同承担。
结语
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外效力是指夫妻对婚姻财产的约定是否能够对抗第三人。如果第三人事先知道夫妻财产约定,那么该约定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反之,如果第三人不知道夫妻财产有约定,夫妻契约不能对抗第三人。夫妻中未借债一方只要不能证明第三人知道该财产约定,可以先用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清偿债务,清偿后再向另一方追偿。在确定第三人是否知道约定时,应由夫妻财产约定的双方承担举证责任。总之,夫妻签订的财产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对抗第三人方面有一定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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