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低税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国外来源的所得,单独制定较低的税率征税,以减轻重复征税。
2.扣除法即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取得的国内外所得汇总征税时,允许居民将其在国外已纳的所得税视为费用在应税所得中予以扣除,就扣除后的部分征税。也不能彻底解决重复征税。
3.免税法(豁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源于非居住国的所得额,单方面放弃征税权,从而使国际重复征税得以彻底免除。
4.抵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的国外所得在国外已纳的所得税,允许从其应汇总缴纳的本国所得税款中抵扣。
【法律依据】
《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
第一章, 协定范围。包括两条,说明协定所适用的纳税人、税种的范围。
第二章, 定义。包括三条。
第三章, 对所得征税。包括16条,分别对各种所得的征税权给予确定。
第四章, 对财产的征税。两个范本都只有一条,是缔约国双方对财产征税的管辖权的划分。
第五章, 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两个范本都包括一条,指出缔约国双方对对方已征税款,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可以选择免税法和抵免法,并对如何使用这两种方法作了说明。
第六章, 特别规定。
第七章, 最后规定。是关于协定生效和终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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