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招标采购中应予废标的情形,第二款规定'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按照'权责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既然采购人有责任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那么有权决定废标的主体必然是采购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在招标采购中应予废标的情形,第二款规定'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按照'权责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既然采购人有责任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那么有权决定废标的主体必然是采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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