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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样的

来源:小奈知识网

法律分析:

九级伤残鉴定标准是: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癫痫轻度、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植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等其他情况。《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4.1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2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4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5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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