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抵押权登记处理流程:
1、提交资料
2、住房交易厅受理资料
3、10个工作日收据。房屋抵押权登记必须提交的材料:抵押权设立登记: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共有的房屋还需提交共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原件(共有人共同签订抵押合同的除外);按份共有的房屋,以其所有份额设定抵押的,可不提供其他共有权人的共有权证及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4、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5、主债权合同原件,抵押合同原件;
6、未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申请房屋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一并办理的,提交抵押权人签署的领取房屋他项权证后向借贷人放款的具结原价;
7、以已购公有住房抵押的,提交原购房合同,其中央产已购公有住房抵押的,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原件;
8、抵押当事人认定的已销售和办理转移登记房屋的清单原件(房地产开发项目)。抵押权转移登记: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
3、住宅所有票
4、住宅其他权利证明书原件
5、主债权转让的证明书原件和住宅抵押权转让协议原件。抵押权变更登记:
1、申请人应与住房其他票、住房登记簿上记载的住房抵押人、抵押权人一致的申请变更内容与提交的抵押权变更登记内容协议约定的事实一致的住宅登记内容应与住宅所有票、住宅登记簿上记载一致的
2、变更抵押债权的金额和抵押顺序发生变化的,如果有其他抵押权人,应提交其他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原件
3、没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检查,异议登记等限制权利。需要提交的资料:
1、注册申请书的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住宅其他权利证明书的原件
4、变更后的住宅所有权证明书的原件(关于住宅注册内容的)或变更前的住宅所有权证明书的原件(住宅变更注册和抵押变更注册一起处理的)
5、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原件
6、被保证债权的金额或顺位变更的协议(原件、被保证债权或顺位变更的)其他抵押权人的,也必须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原件。抵押权注销登记: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书原件;
4、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5、解除抵押权的协议原件或者生效法律文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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