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贷人的钱是否属于非法集资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只要借贷人能及时还款,不存在违法行为。然而,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都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使用诈骗方法实施非法集资可被定为集资诈骗罪。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可认定为“数额较大”。司法机关将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如果放贷人的钱来自非法集资,放贷行为也是不合法的,需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一、放贷人的钱是非法集资吗?
并不一定属于非法集资,如果借贷人后期可以及时还款的,那么不存在违法行为,但只要是涉嫌非法集资就已经犯罪,不管是采用放贷还是其他任何的犯罪手段都要承担法律责任。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的行为。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的行为。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非法集资的规定
第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集资的具体情况,应当根据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而定,如果放贷人的钱属于非法集资而来的,那么本身就已经构成了违法的行为,在进行放贷处理也是不合法的,需要追究相关刑事责任,具体情况由司法机关来进行认定。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的行为。如果放贷人的钱属于非法集资而来,那么本身就已构成违法行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集资数额的大小,可以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具体情况应由司法机关根据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来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十一章 基金服务机构 第一百零二条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以电子介质登记的数据,是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归属的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份额出质的,质权自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保证登记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十二章 基金行业协会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基金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
(五)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创新,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人教育活动;
(六)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七)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
(八)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修正):第四章 业务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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