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认定的决定,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和用人单位。
一、工伤却不予认定该怎样做
工伤却不予认定做法:
工伤职工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不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不认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不具备工伤认定权,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的,应当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依照法律的授权和规定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
二、企业报工伤流程及时间
企业报工伤流程:
1、当事人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进行调查核实;
3、核实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4、将《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企业报工伤的时间: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工伤认定中是怎么去规定单位的举证期限的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应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举证。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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