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继承完成后,中止执行,恢复执行。
法律客观 :第二百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有效异议的;
(三)作为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其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消失后,将恢复执行。
第二百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依法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被执行人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且无义务人的;
(四)主张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被执行人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贷款,无生活来源,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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