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正常分娩及7个月以上早产的,产假天数为128天;助娩产和剖腹产的产假天数则为143天。
法律依据:《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第十四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8天,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再增加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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