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劳动局需要哪些证据
告劳动局一般属于行政诉讼,得看您是因为什么事由告劳动局,一般案件需要的证据有:
1、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此类证据需要保留原件。
2、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3、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此类证据需要提供原始载体。
4、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一、行政诉讼法证据无效的情况分析
行政诉讼法证据无效的情况包含;1、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2、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3、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4、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5、当事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6、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
二、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这是按照证据来源的不同,对证据的划分。
1.原始证据,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或转抄的证据是原始证据,也即是案件的第一手材料。在刑事诉讼中,诸如作为物证的原物,作为书证的原件,证人目睹有关犯罪案件事实所作的证言等,一般都属于原始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如合同纠纷中的书面合同,订货合同中的样品,对案件事实亲自耳闻目睹的证人作的证言等。在行政诉讼中,亲眼目睹违法活动的证人证言,当事人对自己违法行为的的陈述,物证的原物,书证的原件,现场检查笔录、罚没款收据,扣押物品清单等,都是原始证据。由于这种证据直接从案件事实发生中产生的,即来源原始出处的证据,因此,一般来说,这种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较大,对案件的证明作用也比较强。
2.传来证据,凡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常见的传来证据有:物证的复制品,文件的副本、影印件、抄件,非亲自感受案件事实的证人所作的证言。
传来的证言必须是有确切来源和根据,没有确切来源的道听途说,不是传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只有在原始证据不能确定或者确有困难时,才能用传来证据代替。如果案内只有传来证据而没有原始证据,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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