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这些文件的行为,侵犯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和信誉,破坏社会管理秩序。这些文件的颁发、获取和使用都需经过政府审批,经营者也需遵守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凡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立案。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证件的颁发、获取渠道、使用用途都是需要经过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同意之后才允许使用的。金融方面经营许可证在申请的过程中,审查机关人员也会对申请方的各种资料、资质等进行详细掌握,并收集。经营者在经营的过程中也需要遵纪守法。
拓展延伸
伪造证件罪的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
伪造证件罪是指以虚假的手段制作、变造、买卖、出租、传输、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证件,以达到欺骗他人或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其构成要件包括:一是伪造或变造证件;二是具有欺骗性;三是使用或传输伪造的证件。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伪造证件罪的法律责任严重,一般情况下,犯罪分子将面临刑事处罚,包括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可能。此外,还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如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因此,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严厉打击伪造证件罪行是必要的。
结语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涉及非法行为,损害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和信誉。这些公文、印章和证件是国家机关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伪造证件罪以虚假手段制作、变造、买卖、使用伪造的证件,旨在欺骗他人或逃避法律追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伪造证件罪将面临严重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必须严厉打击伪造证件罪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修正):第三章 公证员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吊销公证员、律师执业证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修正):第三章 公证员 第十九条 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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