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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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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多缴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立即退还给纳税人;如果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了有多缴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税收征管法》第七十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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