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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于事实婚姻如何处理?

来源:小奈知识网

1、1994年2月1日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周围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的,以及生儿育女或者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后,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具有与登记婚姻同等的法律效力。

2、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或者一方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同居时间较短的,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这种非法同居关系,当事人可自行解除,也可由有关部门强制解除。

3、1994年2月1日以后未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按照非法同居关系处理。当事人可以自行解除,当事人所在单位和婚姻登记机关可令非法同居者脱离非法同居;公安机关可责令非法同居者解除非法同居,并对其予以处罚;人民法院可宣布解除非法“婚姻关系”。

一、几年以上算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办理结婚登记,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形成的男女两性关系。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并非根据同居的时间长短,而是根据以下要件进行认定:1、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2、以夫妻名义同居,外人也认为其为夫妻;3、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即开始同居;4、未办结婚登记。如果不满足上述四个要件,即使是同居多年,也只能认定为一般的同居关系。

二、男女双方非法同居的定义是什么

非法同居,亦称为非婚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种同居行为。

非法同居的形式包括:

1、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2、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3、公开同居关系之后又与他人公开同居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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