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无权拘留违法者,拘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轻微违法可由派出所处罚,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被决定行政拘留者由决定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可使用约束性警械。在异地被抓获或有必要在异地拘留执行的情况下,需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
法律分析
根据具体程度而定。按照法律规定,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无权拘留违法者。拘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在拘留所执行。
如果情节较轻,则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对抗拒执行的,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
2、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在异地被抓获或者具有其他有必要在异地拘留所执行情形的,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异地执行。
拓展延伸
拘留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拘留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根据我国法律,派出所对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拘留措施,但拘留期限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拘留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日,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延长。延长拘留期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经过合法程序和相关审批。如果拘留期限超过法定范围或未经合法程序延长,将涉及违法行为。因此,必须确保拘留期限合法合规,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结语
拘留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问题。根据我国法律,派出所对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拘留措施,但拘留期限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拘留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日,但特定情况下可以延长,并需符合法律程序和审批要求。确保拘留期限合法合规,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基础。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六节 查封、扣押 第二百三十二条 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解除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立即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 留 第一百三十一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
(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三)拘留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
(四)具有本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释放被拘留人,发给释放证明书;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安机关依法对政治协商委员会委员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给该委员所属的政协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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