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欠税无能力交税务机关会采取强制措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如果当事人现在没有能力交清漏税金额或者没能力交清偷税的金额和罚款,那么税务机关可能会依法采取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措施,没有现金,可能会扣押查封房产、汽车等进行抵偿。
法律依据:《欠缴税金核算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对于已发生关停、空壳呆账税金的企业,各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清缴其结存的各种发票,并停止供应发票。企业需要填开发票的,应先将开票收入应纳的税款缴纳后再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以防发生新的欠缴税金。第二十条凡未按规定的权限和确认程序报经确认而擅自将欠缴税金转入呆账税金和死欠核算的,或将不符合各类呆账税金和核销死欠范围的欠缴税金确认为呆账税金和死欠核销的,填报虚假材料以及确认材料不全、手续不齐和未按规定要求装订保存申请确认材料的,均按第十九条规定视同为“隐瞒欠缴税金”行为,按违规确认的呆账税金和死欠数额追加该单位的收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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