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分割纠纷的证据种类有以下几种: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其中对于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如果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对视听资料,法院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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