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个体营业执照的流程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申请使用名称的,应先办理名称预先登记。
(一)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居民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身份证件及身份核证文件。
其中,居民应当提交:
1、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3、由律师(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并由司法部派驻的中国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加盖专用章确认的身份证明书(身份核证文件)。
居民应当提交:
1、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或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局出具的身份证明书。
居民应当提交:
居民来往通行证。
(二)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三)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具体项目参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三、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九条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三)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予以注册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给营业执照。
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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