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应当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并按照约定时间提供租赁物。如果租赁物已经损坏,出租人不能收回已经付了租金的租赁物,也不能继续收取租金。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一条:租赁合同应当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等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提供租赁物,并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三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损坏的,由出租人承担修理或者更换的责任,但因承租人原因造成的损坏除外。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四条:出租人不得收回已经交付的租赁物,也不得在租赁期间要求加租或者继续收取租金。
因此,如果租赁物已经损坏,出租人不能够收回已经付了租金的租赁物,也不能继续收取租金。租赁合同双方应当协商解决租赁物的维修或者更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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