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为被告。从诉讼法原理分析,股东解散公司之诉系原告股东针对公司所为。原告股东想要实现的诉讼目的以及公司司法解散的法律效果均直接作用于公司本身,公司法律人格将面临消灭而进入清算状态的危险,其他股东无需为此承受直接的法律后果,而公司作为诉讼效果的直接承受者理应成为被告主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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