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产假是全国性规定+地方性规定,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全国性规定+地方性规定的天数给予劳动者休产假,但是可以高于全国性规定+地方性规定,比如原本规定158天的,单位可以让休158天,也可以让休160天或者180天等,但是不能低于158天。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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