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房屋拆迁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1、市、县级先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将征收补偿费用筹措到位。
2、市、县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及时将房屋征收的决定向被征收人进行公告。
3、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房屋补偿协议。
4、按照补偿协议支付补偿费用后,对房屋实施拆除措施。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第十二条 市、县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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