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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是否影响刑罚的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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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可以减刑,只要满足《刑法》第七十的条件。根据该条款,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表现出悔改或立功,都可以减刑。减刑程序需要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提出减刑建议书,并经过合议庭审理后裁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法律分析

累犯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但并未规定累犯不能减刑。因此即使是累犯,只要满足《刑法》第七十规定的条件,仍然可以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第七十九条【减刑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第八十条【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的规定,累犯虽然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但并未规定累犯不能减刑。只要累犯满足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仍然可以享受减刑的权益。根据《刑法》第七十九条的程序,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提出减刑建议书,经法定程序审理后,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累犯,可以裁定予以减刑。对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五十九条 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七十三条 机关依照本节规定实施隐匿身份侦查和控制下交付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使用隐匿身份侦查和控制下交付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时,可能危及隐匿身份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等保护措施。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八节 鉴 定 第二百五十二条 对鉴定意见,侦查人员应当进行审查。

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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