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工伤保险的保险金包括医疗费、伤残津贴、生活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费用。而误工费用,则属于工伤保险的另一项费用。保险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伤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误工费用。
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给予或者委托保险机构给予工伤补偿。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一条:工伤保险的保险金包括医疗费、伤残津贴、生活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费用。其中,因工伤造成劳动者停工留薪期间医疗期外收入的一定比例的误工费,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根据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工伤保险责任范围和标准予以支付,但是不承担由于迟延支付产生的经济损失。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工伤赔偿金,并对于未按照规定支付工资或者误工费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支持其要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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