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赃款必须追回,违法所得应予追缴或退赔,合法财产应返还,违禁品和犯罪所用财物应予没收。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一律追缴。赃物追缴关乎经济犯罪预防和打击实效,国家安全和人民群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4条,违法所得财物应追缴或退赔,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上缴国库。
法律分析
诈骗赃款用于还债要追回。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如果没有被害人的,应该上交国库。所以,诈骗的赃款在公安有能力追回的情况下必然要追回的。
需要明确的是,诈骗的钱用于还债肯定是不算数的,如果债务人被追究的话,债权人也需要主动的交出对方还自己的钱,债务依然存在。如果债主明知该还款的钱是债务人诈骗所得,依然接受的,说明主观上存在恶意,该赃款应当被追缴,债主需退回。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仍在犯罪分子手中的赃款赃物,司法机关都有权追缴,而对一些已被犯罪分子处理掉的赃款赃物能否追缴,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注意区分善意取得还是恶意取得。
总而言之,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赃物的追缴事关经济犯罪工作的预防和打击的实效,事关国家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结语
诈骗赃款用于还债要追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应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应予以没收。如果赃款被债主明知是诈骗所得而接受,属于恶意取得,应一律予以追缴。追缴赃物事关经济犯罪打击和国家安全,也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利益。因此,在公安有能力追回的情况下,诈骗的赃款必然要追回。同时,我们应注意区分善意取得和恶意取得的赃款赃物,司法机关有权追缴尚在犯罪分子手中的赃款赃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