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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兵役法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来源:小奈知识网

兵役法规定着国家总的兵役制度的核心是,确定国家兵役制度和形式。兵役法的目的是保障军队平时的兵员补充,加强国家武装力量建设,保障社会主义祖国安全和四化建设的大业顺利进行。兵役法的特点是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民兵的地位和作用,我国民兵是进行现代条件下人民战争的坚实基础,是配合部队作战的重要力量和支援前线部队作战的骨干。是战时兵员动员的基础和常备军兵力补充的来源,是巩固国防、维护和平的战略威慑力,是维护社会稳定,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支,是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的生力军。
其主要内容是:国家的兵役制度,武装力量的组成,公民服兵役的条件、形式和期限,兵员的征集、招收和动员,公民服兵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奖惩等。
我国兵役法的优越性:
(1) 有利于部队兵员的更新,保持兵员年轻化。
(2) 有利于部队保留技术骨干,提高部队战斗力。
(3) 有利于加强民兵建设,为在现代化条件下开展人民战争打下基础。
(4) 有利于健全预备役制度,提高战时快速动员的能力。
兵役法的特点是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第一部兵役法颁布时间为1955年7月30日。最新《兵役法》颁布时间为2011年10月29日。
中国古代兵制,指的是中国古代的兵役制度。主要包括兵农合一制、全民皆兵制、征兵制、军户制、团结兵制、民兵制、募兵制、卫所制、八旗绿营制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得服兵役。
第六条 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军人;预编到现役部队或者编入预备役部队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第七条 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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