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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卫生质量管理现状和改进措施

来源:小奈知识网
我国饲料卫生质量管理现状与改进措施

姓名:陈刚 班级:2011级营养二班 学号:201130370201

现状:

从近年来全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监督抽查以及各地在饲料产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发现的情况看,我国现阶段饲料安全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在饲料中添加违禁药品。常用的违禁药品包括激素类、类激素类和安眠镇定类。农业部于1998年发布了《关于严禁非法使用兽药的通知》,随后又陆续发布了一些禁用药品的通知,强调严禁在饲料产品中添加未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药品种,严禁非法使用兽药。2002年2月,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2002年3月,农业部又发布了《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这些法规对饲料中的各种禁用药物做了明确规定。可是,少数商家和养殖者为了追求经济效益,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在饲料生产和养殖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给人体健康带来严重后果。

2.超范围使用饲料添加剂。1999年,农业部公布了《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农业部105号公告),规定除饲料级氨基酸、饲料级维生素、饲料级微量元素等173种(类)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性饲料添加剂之外,未经新饲料添加剂评审并公告的或未办理进口饲料添加剂登记的,均属于超范围生产、经营和使用的饲料添加剂。但仍有一些企业和个人将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添加剂用于饲料生产,潜在的安全问题不容低估。

3.不按规定使用饲料药物添加剂。饲料药物添加剂是指为预防、治疗动物疾病而掺入

载体或稀释剂的兽药的预混物,常用的药物添加剂主要有抗生素和驱虫剂等。2001年7月,农业部发布了《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规定了57种饲料药物添加剂的适用动物、用法与用量、停药期及注意事项等。然而,不少饲料企业和畜禽养殖场(户)不严格执行规定,超允许品种添加、超限量添加药物添加剂,不遵守休药期规定,不遵守配伍禁忌等规定,或者将不同品牌的饲料产品混合饲用,致使属于配伍禁忌的几种药物被同时使用。由此导致饲料中的药物成分在养殖产品中积蓄残留,产生耐药性,对人体产生不良影响,并对环境造成污染。

4.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和使用动物性饲料。肉骨粉等动物性饲料虽然从开发利用蛋白资源的角度看,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从安全的角度看,对反刍动物生产却存在较大的隐患。研究表明,从英国开始的“疯牛病”就是由于使用了含有肉骨粉的配合饲料而引发的。由于我国是一个蛋白饲料资源短缺的国家,利用动物副产品制成动物性饲料是补充资源不足的有效途径。但为规避风险,农业部于1992年就发文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或使用动物源性饲料,并于2001年再次专门发文重申这一规定。然而,目前仍有一些养殖场(户)无视国家禁令,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动物性饲料产品,造成一定的“疯牛病”隐患。

5.污染及霉变造成饲料卫生指标超标。现代工农业生产中化学物质的广泛和大量使用,在给社会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也污染了环境,并给人类带来了危害。有毒、有害化学物质除经由空气、饮水等进入动物体与人体外,也可经由饲料和食品危害动物及人体健康。从我国来看,环境对饲料的污染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工业生产中排放的各种有毒、有害气体、污水。‘残渣等。二是农业生产中化肥特别是农药的广泛使用。在目前的植物保护中,农药仍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此产生的农药残留及其污染问题是严重的,农药通过对饲料原料的污染进而在饲料和动物体内残留的事件经常发生。除环境因素对饲料的污染以外,饲料在分检、包装、运输、装卸、储存、计量等过程中也会受到各种污染。

6.饲料标签标识问题较多。一些企业和产品标注假冒批准文号;一些产品标签不规范,成份标识不清,专用性标注不明,使消费者无所适从;有些企业在饲料标签上夸大产品性能,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还有一些企业隐瞒了饲料产品的真实成分,在饲料产品中添加了一些饲料药物添加剂,但在饲料标签上不加以注明,使用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很容易重复添加该类药物添加剂,从而造成药物中毒或过量蓄积。2002年下半年全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监督抽查检测中发现,多数动物性饲料没有标签,配合饲料、浓缩饲料、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料也存在无标签的现象。在判定的12468批次产品中,标签标识合格的9752批次,合格率为78%,其中,配合饲料和浓缩饲料样品的合格率为82%,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合格率为76%,饲料添加剂合格率为74%,而动物性饲料合格率仅为35%。

7.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屡禁不止。假劣饲料产品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带来一些安全问题。例如,在鱼粉中掺杂石粉、羽毛粉、皮革蛋白粉、肉骨粉等,会造成重金属超标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混入,影响养殖动物生长和人体健康。假冒饲料添加剂中有效成分不足,会导致动物疾病的产生,不仅会影响养殖产品的生产性能,也对消费者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近年来,虽然农业生产资料打假工作的力度不断加大,但制售假冒伪劣饲料产品的现象仍然存在。

改进措施:

根据我国饲料业的发展水平以及我国现阶段饲料安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今后一段时期,我国饲料安全工作的基本思路应当是: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已有的政策措施、巩固已经取得的工作成果的基础上,逐步转变饲料业及相关产业的增长方式,进而通过建立、健全行业和产品的质量标准体系、法律法规体系、监测检验体系以及行政管理体系等,为饲料安全提供坚实的体制和制度保证。围绕这一思路,今后一段时期,我国饲料安全工作的重点应当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基础研究和技术开发,为饲料业发展和饲料安全提供技术支持。要以研究、开发蛋白质饲料、农副产品饲料的生产及高效利用技术为重点,大力开发非常规饲料。加速研制并推广安全、无污染、高效的饲料添加剂。大力推动专用饲料和饲料科学配方技术,以及大型饲料加工设备及成套技术的开发研究。加强生物工程技术及饲料营养理论的研究,加速科研成果的转化。提高信息网络技术在饲料生产和经营中的应用水平。逐步形成一批拥有独立知识产权的饲料生产新技术,增强饲料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发展后劲。

2.加快产业重组,促进饲料业及相关产业持续健康发展。要通过宏观调控手段支持企业走扩大和兼并之路,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从根本上改变我国饲料企业数量多,设备简陋,技术力量薄弱,资源严重浪费,产品良莠不齐,恶性竞争的落后局面。要把深化企业改革和强化科学管理结合起来,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应积极鼓励和引导饲料生产企业构建稳定的营销网络,积极扶持发展饲料产品连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通过销售和技术服务的紧密结合,促进饲料进乡入村。要尽快建立并不断完善饲料营销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从事饲料经营的人员必须要接受相关的技术培训和技能鉴定。要鼓励企业通过“公司十农户”等形式,把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连成一体,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

3.加强体系建设,为饲料安全管理奠定坚实的体制和制度基础。抓紧完善饲料安全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修改、起草有关饲料、饲料添加剂的配套法规和管理办法;完善生产记录、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和质量安全追溯等监管制度;尽快起草并出台《饲料安全法》,为依法查处违禁药品提供法律依据。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饲料安全卫生标准体系。各项质量标准的制定不仅要考虑到我国的国情,而且要努力与国际接轨。进一步理顺饲料标准制定程序。质量标准体系建设要与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结合起来,以提高质量标准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4.改革和完善饲料管理体制,加强饲料安全监管工作。①改革和完善饲料管理体系。各级政府必须明确饲料行政执法的具体办事机构,固定专人负责,保证工作的连续性。要稳定、充实执法力量,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进一步推进饲料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扩大国家饲料安全主管部门的权力和责任,提高其业务指导的权威性,并逐步建立起地区间饲料管理工作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的新机制。②对饲料安全实行全程监管。首先,要加强对饲料风险的研究,并着手建立饲料及食品安全预警机制;其次,要组织开展饲料行业HACCP(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管理模式的研究和试点,逐步在饲料行业推行HACCP管理制度;第三,要进一步规范和健全饲料标签和标识管理办法,保证饲料产品在各个环节的可回溯性。与此同时,在监督执法工作中要逐步实施对饲料原料、生产、经营和使用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管。③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切实履行饲料管理和监督的职责。加强对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检验检疫,严密监控动物性饲料、转基因饲料产品的质量安全和流向,消除各种隐患,确保饲料产品的质量安全。坚决查处在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中添加禁用药品的行为。对于生产不合格饲料产品和安全隐患多的企业,要停产整改,跟踪监测。对于违法使用禁用药品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饲料企业,要取消其生产和经营资格,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④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饲料安全监督。饲料安全与养殖产品安全乃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密切相关。有关部门应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广泛宣传饲料安全法规,安全饲料及相关产品的选购和使用常识;要通过公布举报电话等形式,为社会监督提供便捷的渠道和必要的手段,向社会各界征询饲料安全问题的线索,以期尽可能地解决业已暴露出的饲料安全问题;要增强服务意识,及时回复社会各界的咨询和建议,及时通报有关问题的处理结果;要制定相应的激励措施,对提供重要线索和建议的人员给予表彰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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