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2006年第6期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No.6 (总第100期) Journal of Guizhou University for.Ethnic Minorities(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Dec.2oo6 论 股 权 出 姿 ●王 泉 (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开封475001) 摘要:股权出资在公司的设立过程中成为广大投资者经常运用的一种出资方式,但是我国《公司法》却并未 明文规定股权可以作为出资。股权应可以成为一种出资形式,并在法律上对其进行严格的规制。 关键词:股权;出资;转让;评估;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6644(2006)06—0096—03 引言 权而获得的对价的权利”,_2 包括财产性权利的自益权和 股权出资是指股东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用其 非财产性权利的共益权。自益权包括分红权、新股优先认 持有的在其他公司的股权进行投资,以设立新公司的行为。 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股份转让权等。共益权包括出席股 股东将其在其他公司的股东权益投资于新设公司,使其成 东会的表决权、监督权、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请求权、对公司 为新设公司财产的一部分。从本质上说,股权出资是一种 文件的查阅权等。从本质上讲,自益权是目的权利,共益权 股权转让行为,相当于新设公司在设立之初即对外进行了 是手段权利,股权是目的权利与手段权利的结合。 股东将 转投资。在2005年《公司法》修改过程中,关于股权出资的 其财产投入公司,其最终目的是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 讨论和主张不绝与耳,对股权出资的探讨也日渐增多,多数 公司也以实现股东利益为其终极关怀。股东因出资财产所 学者认为应该承认股权作为一种出资的形式。在国务院法 有权的转移而不能以行使所有权的方式直接实现其在公司 制办拟订的公司法修改案初稿中曾明文规定股权可以作为 内部的经济利益,只能通过实施共益权参与公司事务的管 出资的形式之一。该草案第25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 理,以保障其利益的实现。由此可见。股东通过其共益权的 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 行使能获取出资财产的增值,实现经济利益。 股权作价出资。”然而在最终修订的新《公司法》中对此却 在经济学上,资本通常被定义为一个国家中能够带来 没作出明文规定,该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 剩余价值、提高生产力的资产。在这种意义上,资本既是一 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 种物质存在,又是一种能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增值性是资 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 本的本质属性,其实现有赖于资本的流通和转换。 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这样看来股权出资 股东通过行使其共益权能获取出资资产的增值,实现 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然而在当前的公司实践中,股东以其 经济利益。因此,股权同样具有增值性,以股权作为出资便 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的情形并不罕见,尤其是 具有了初步的合理性。 在国企改组上市的过程中更是十分的普遍。因此,对股权 (二)现物出资的构成要件 出资的合理性进行研究并对其进行法律规制便显得尤为重 关于现物出资的构成要件,学者们有不同的认识,一般 要。 认为,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股权出资合理性分析 l、具有现存的价值 (一)股权的性质 所谓现存的价值,是指用于出资的标的物其价值必须 探讨股权出资的合理性,最首要的应当搞清楚股权是 是现实存在的,不能是将来才具有的,并且该标的物为出资 否具备出资标的物的适格性。,因此,必须先弄清股权的性 者所有或享有支配权。因此,附条件或附期限的现物出资 质。当前对股权性质,有代表性的学说有;所有权说;社员 不予认可。 权说;债权说;独立民事权利说等。这些学说多是局限于企 对于“现存”的时问,在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通常认 业应否以及能否在产权上真正实现独立这一范畴,却忽视 为,只要在现实交付时现实存在即可。按此观点,即使股东 了对股权本身属性的认识,从而导致了对股权这一无形财 认购股份时用于出资的股权为他人所有,但是只要在交付 产价值的无视。… 日来临时出资人享有所有权的也未必不可。 股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是“股东转让出资财产所有 股权是股东转让出资财产所有权所获得的对价性的权 收稿日期:2006—06—20 作者简介:王 泉(1982一),男,湖南郴州人,贵州民族学院法律系2004届毕业生,现为河南大学法学院2004级民商法学 专业研究生。 一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oI6-6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法学研究 王泉:论股权出资 力,因此,在一般情况下,股权本身即具有现存性的特点。 的情况。依《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 2、价值评估的可能性 转让首先必须经过过半数股东的同意,如获得同意,则可实 所谓价值评估的可能性是指用于出资的标的物,其价 现股权出资;如果过半数以上的股东不同意其转让给非股 值必须能以某种公平的方法评估作价。以货币的形式表现 东,则异议股东受让该股权。以股权投资的行为无法实现; 出来。这是因为作为出资的标的物如不能换算为货币。则 如异议股东不同塞转让也不受让的,仍可以实现股权出 无法确定其在资本总额中的比例。 我国《公司法》第27 资。[。】 ’ 条亦明文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 2、股权的确定性。所谓确定性,是指作为出资的股权 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应该是不存在权属争议、不涉及诉讼,完成了股权登记过户 关于股权的评估,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股权价值评估不 即完成了交付和公示的股权。被冻结、质押等存在权力负 是一个法律问题,丽是一个资本评估的专业性问题。股权 担的股权,不应作为出资。中国证监会2001年曾发布《拟 作为一种有价值的资本,其价值通过一定的技术性手段是 发行上市公司改制重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其 可以确定的。 中第十条就明文规定:“发起人或股东以其持有的股权出资 3、可独立转让性 设立拟发行上市公司的,股权应不存在争议及潜在纠纷。” 可独立转让性是指用于现物出资的标的物必须可以独 (二)股权价值评估 立予出资人予以转让,即出资人鹰对该物享有独立的可支配 股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其价值不像其他资产那样直 的权力。-o 股东出资的行为,实际上由股东将其持有的财产 观。容易确定。股权价值的评估必须借助于资产评估方面的 作为出资转让给公司,同时获得作为其对价的股权。因此, 专业手段。股权价值的评估不仅涉及到注册资本的真实 出资人要履行其出资义务就必须将其对出资物的所有权予 性,防止出资不实,还涉及到股权出资人与其他出资人之间 以转让。转让权受到限制的标的物不能用作现物出资。 的公平问题,因此必须要求法律对股权评估作出严格的规 股权具有“可独立转让性”。当今世界各国为了资本 制,确保评估机构作出的结论真实可靠。我国《公司法》第 市场的流通,除了少数股权因其性质与市场稳定、交易安全 27条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 有关而限制其流通外,都规定了大部分股权可以转让、流 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这一规定显然过于原则性,在 通。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限制流通的股权主要是有 实际操作中起不到应有的作用。鉴于股权出资的特殊性, 限责任公司股份;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及公司董事、监 笔者认为,对股权的评估作价。应该采取如下的规制措施。 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股份。除了法律限制转让的股 1、在公司章程中详细记录出资股权的有关信息 权之外,其他的股权均可以自由转让,而且这部分限制转让 公司章程具有很高的公示性。通过章程的记载能增强 的股份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之后也可依法转让。 出资的透明度,防止股权出资者随意调换出资股权,使公司 综上所述,无论从股权的性质还是从现物出资的构成要 债权人、交易相对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能充分的了解公司 件看,股权出资完全具有合理性,应当列为一种合法的出资 资本的构成,也使对出资股权的价值评估进行监督成为可 方式。我国学者刘俊海教授认为。只要符合有商业价值、商 能。在韩国公司法中就把股权等现物出资作为“变态设立 业价值确定、有流通性三个条件的,都可以作为资本。出资 事项”,要求必须在章程中把现物出资的数量、种类、价格作 方式的扩大与其说是危害了债权人利益,不如说是强化了公 为绝对记载事项加以记载,否则该出资无效。 虽然我国 司的资本和资产信用,最终造福广大债权人。放宽股东出资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章程中记载“股东的出资方 形式以后。将会鼓励成千上万的投资者拿出闲置多年的资本 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必须记载 (如股权、债权、票据、房屋使用权等)进行投资创业。”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 二、股权出资的法律规制 时间”。但是,仅仅记载这些事项根本无法形成对股权出资 (一)严格限定股权出资的条件 的监督。笔者认为,对于股权出资,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详细 1、作为股权出资标的的股权应是可以自由转让的股 记载出资者名称、股份发行公司、评估作价金额、所代表的 权。禁止转让的股权、受限制的股权没有满足法定或约定 股份数、出资时间等信息。 的转让条件的不能作为出资的标的物,这是出资人履行给 2、明确股权评估应当考虑的因素 付义务的必要条件。出资人对出资标的物享有合法处置权 目前在我国对股权价值评估没有具体的操作规范,实 是出资标的物具有可独立转让性的前提。 践中,诵常以出资股权所占股份发行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份 以下几种不可自由转让的股份,不得作为出资的形式, 额来确定股权的价值。由于股权和其他出资财产相比,其 或在满足法定、约定的条件之后才能成为出资的形式:(1) 价值具有较大弹性的特点,其价值不仅取决于发行人的净 特定股东持有的股份。我国《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 资产,还取决于公司未来的发展潜力。因此,在对股权进行 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评估时,应当对股份发行公司的股权结构、公司规模大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主营业务及行业前景、竞争地位、历史收益情况和未来盈利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 能力等因素进行深入的分析。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三)出资履行制度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此,这 股权出资的履行是指在约定的给付日期内把作为出资 类股份在法定的期间之内不能作为出资。(2)公司章程约 的股权转移给公司的行为。股权的转移包括股权权属变更 定不可转让的殴份。除了法律规定之外,如果公司章程对 和股权权能转移两方面。股权权属变更是指将作为出资股 股东转让股权或股份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的,股东以股权出 权的权利证明形式进行相应的变更,如股东变更登记、殴票 资时,不得违反这些规定。(3)法律规定必须满足一定条件 背书等,这样在法律上实现了股权的转移。股权权能转移 才可转让的股份。这主要是指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资 是指将股东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包括参与公司管理的公益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法学研究 王泉:论股权出资 权和分配公司盈利的自益权等实际转由受让人行使,这是 人的一种单方面的认股合同解除权。第二,行使出资追缴 股权事实上的转移。只有公司实际的占有和控制了股权的 权。对于有可能继续履行出资义务的认股人,公司可以依 所有权能,股权出资的实际价值才能得到体现。 契约之债,请求法院强制履行。第三,损害赔偿。由于股东 由于作为出资的股权形式多样,因此股权转移的方式 违反出资义务而使公司或其他出资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违 也不同。对于用于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其股权的 约方应当向公司或其他出资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移转涉及到两个登记变更问题。一个是公司股东名册的变 2、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所谓资本充实责任是指为 更,《公司法》第74条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 贯彻资本充实原则,由公司发起人共同承担的相互担保出 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 资义务履行’确保公司实收资本与章程所定资本相一致的 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另一个 民事责任。我国《公司法》第3l条和94条均规定公司成立 是股东工商登记的变更,《公司法》第33条规定,公司应当 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章程 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所定价额的,应由支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其他股东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 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股权出资,由于在股权出资关系确定 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 之前,就已经完成了价值评估,并且据此确定出资股权在公 股权与有限公司有所不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或股份表 司股本结构中所占的份额。因此,股权出资关系确定之后, 现为股票的形式,股份的转让是以股票的转移为要件。我 股权权属即发生了变更,此后股权价值贬值的风险应由拟 国《公司法》规定,记名股票以背书方式转让,无记名股票 成立的公司承担。因此,对于股权出资,只有当评估时由于 以交付方式转让。实践中,一些股份公司的运作并不规范, 人为的原因而使股权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评估作价的价值 有的未向股东交付股票,有的甚至根本未印制正式的股票, 时,才由各发起人承担资本充实责任。 对此,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股款交 总之,我国现行《公司法》中对出资方式的规定不足以 纳证明、股东名册和注册登记文件各种形式确认股权并办 囊括创造公司财富的各种资本源泉。我们应以开放的姿态 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以实现股权出资的交付。对于上市公 允许以股权出资,以鼓励更多的投资者进行投资创业。同 司的股份,因其采取无纸化形式,股份的证明形式就是中央 时,司法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也应积极的研究对策,对这一 证券登记公司的股票登记。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是通过证 新的出资方式进行规范。 券交易所的自动交易系统进行,转让的完成则以清算交割 作为标志,中央证券登记公司为股票的转让办理过户登记 参考文献: 手续。因此,以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资的交付应以证券的登 [1]薄燕娜.股东出资形式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 记过户为要件。 社,2005.P159.。 (四)严格出资责任制度 [2]史尚宽.物权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基本义务,也是形成公司财产的 P171. 基础。为了保证公司资本的充实,维护债权人和社会公众 [3]江平,孔祥俊.论股权[J].中国法学,1994(1):P74. [4](日)志村治美.现物出资研究[M].于敏译,北京:法律出 的利益,各国立法对股东和发起人规定了严格的出资责任。 版社,2001.PI34. 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类责任: [5]同[4]:P134—135. 1、出资违约责任。股东的出资违约责任是指股东不履 [6]蒋大兴.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M].北京:法律出版社, 行或不适当履行其出资义务时对公司和其他出资人所应承 2()o1.P46. 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我国《公司法》第28条和第84条分别 [7]刘俊海.解读公司法怎样改,专家细道来[EB/OL],http:// 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违约责 ww.civillaw.corn.cn/weizhang/defauh.asp?id=20229.2005—1— 任。出资人以股权作为出资,首先应保证股权能自由转让 18. 并拥有绝对的控制权,认股后应完成股权的法律和事实上 [8][1O]宁晨新.以资本自由理念构建股权出资制度[N].中 的转移。否则就要承担出资违约责任。股权出资的违约责 国证券报。2004一II一24(21). 任的承担可以有以下三种方式:第一,行使失权程序。对于 [9](韩)李松哲.吴日焕译.韩国公司法[M].北京:中国政法 怠于履行出资义务的认股人,公司或发起人可以催告其在 大学出版社,2000.PIT0. [11]冯果.现代公司资本制度比较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 一定期限内缴纳,逾期仍不缴纳者即丧失其认股人权利,所 出版社,2000.P90—95. 认股份可另行募集。失权程序相当于法律赋予公司或发起 责任编辑:兰元富 On Stockholder’S Rights Investment Wang Quan Abstract:The stockholder’S irghts investment becomes a general investment way used frequently by broad inves tots in the process to set a company,but our country Law of corporation does not certainly have the reg- ulations for stockholder’s rights to take possibe investment.The stockholder’8 rights should become one kind of investment forms,and be stictly restircted by law. Key words:Stockholder’s rights;investment;transfer;appraisal;legal rules and regulations 一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