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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处民事纠纷案件时债务人无力清偿怎么处理

来源:小奈知识网

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的,经过法院同意债务人可以分期还款。或者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然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确实无财产可执行的,可以暂缓执行,待债务人有财产可以执行了,继续执行。

一、无力还款法院会怎么处理

无力还款法院怎么处理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债务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一种是暂时的无力偿还。还有一种极端的情况是永久的无力偿还,只能拿债务人的现有财产来清偿债务,经过法院的审理、作出判决,再付诸执行。

债务人无力偿还又有两种不同的情况:

1、暂时无力偿还;

2、永久或长期无力偿还。

永久无力偿还是指已经完全不能负担起债务的偿还,完全没有还款的能力,例如企业破产、所有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等情形。

债务人长期不还债处理如下:

1、注意催讨。凡借出的款项已经超过双方约定期限,但借款仍未归还的,出借人就要考虑催讨,提醒借款人,催告其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借款;

2、及时起诉。借贷双方权利受侵害的,被侵害者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算起的三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就会不予受理,出借人的债权就失去了法律保护。

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从而使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新的诉讼时效就可以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这样,出借人不仅拥有了起诉权,而且可以继续拥有胜诉权,从而有利于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在发生欠款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形时,当事人应当及时寻求法律专业人士帮助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时间要求债务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38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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