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中出资方式有:
1、货币出资;
2、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3、劳务出资,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普通合伙企业出资的要求如下:
1、货币。合伙人出资所用货币应当是合伙人自有的资金,或归自己管理、支配的资金。
2、实物。即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种货币以外的有形财产。
(1)合伙人用以出资的实物必须为自己的或可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完全由自己支配的实物财产。
(2)不能完全支配的财产、已设立担保的实物、短期租赁他人的实物,一般不应作为实物出资。
3、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版权)、技术秘密。
4、土地使用权。合伙人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作价出资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
5、劳务。合伙人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作价出资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第十七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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