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是能以分公司为被告起诉的。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与民事诉讼,但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无法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参与民事诉讼的法律后果由总公司承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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