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导致无法认证借贷双方的资信状况,容易产生欺诈和欠款不还的违约纠纷。
2、网络平台发布的大量放贷人信息中,有不少是以贷款公司、融资公司等名义对外发放贷款。
而事实上,必须是经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方可从事信贷融资等金融服务,擅自从事金融活动者往往会因为非法集资、非法吸引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管理秩序而被追究法律责任。
3、如果贷款经由网络平台代为发放,那么在网络平台疏于自律,或内部控制程序失效,或被人利用等情况下,则可能出现捏造借款信息而非法集资的情形。
一、计算机犯罪有哪些罪名
1、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网上欺诈交易的犯罪。随着互联网的出现和发展,传统的买卖双方见面的市场交易已有相当部分转移到了网上交易。在这种虚拟的网上交易中,消费者通常只能是借助网上广告了解商品信息,通过网络远距离订货,通过电子银行进行结算。在这种虚拟的网络交易中,商家始终占据着主动和信息优势,而消费者则始终处于弱势的一方,在这种双方信息明显不对称的博弈当中,商家极易产生欺诈的犯罪冲动,如果我们的监管和立法滞后,则不法商家极易在网上欺诈得手。据中国消协报告,近年来我国的网络消费者投诉已出现大幅度上升的趋势。2、利用计算机网络盗窃、侵占法人、自然人的金融财产的犯罪。犯罪分子利用计算机专业知识和技术,在计算机网络上非法侵入用户的电脑,获取用户的金融信息,盗窃用户的金融财产;或者在网上伪造有价证券、金融票据和信用卡等盗窃、侵占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金融财产;或利用计算机知识、技术,直接在互联网上实施贪污、窃取、挪用公款等犯罪。目前这类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目标主要集中在金融、贸易、证券以及大企业大公司等主要经济部门和单位。特别是近年来在电子商务贸易和金融行业中,每年因计算机网络犯罪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巨额标的合同毁损灭失金额巨大,后果严重。
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会坐牢吗
需要先明确金融类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性质,如果只是普通的民事借款纠纷,那么其适用的民事方面法律,而民事法律只是针对民事法律关系进行处理,不会涉及刑事责任也就不会坐牢。
但是有一种情况需要特别注意,在法院民事判决生效后,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而逃避执行的,此时容易构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该罪名是刑事犯罪罪名,届时可能涉及刑事责任而可能需要坐牢。
另外,如果金融类借款纠纷已经涉及到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融诈骗等刑事犯罪行为的,则可能会被判处刑罚,特别信用卡透支类,容易构成刑事犯罪,届时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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