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在 刑事诉讼 中除享有 诉讼 参与人共有的诉讼权利以外,还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对侵犯其合法权利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犯罪、查获犯罪、惩罚犯罪,保护其合法权利。 2.对公安机关应当 立案 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请求人民检察院责令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3.自刑事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 代理 人。 4.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 申诉 。 5.如有 证据 证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侵犯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不予追究的,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6.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 一审 判决的,有权请求人民 检察院抗诉 。 7.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的,有权提出申诉。
《 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公诉 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诉案件 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