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标准以抽头渔利、赌资、参赌人数、违法所得等为依据。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的区别在于规模、持续性、赌具提供和赌博方式的不同。聚众赌博规模小且临时,赌具由召集者或参赌者提供,赌博方式由参赌人员临时确定;而开设赌场规模大、持续性强,赌具由赌场提供,赌博方式由经营者事先设定。
法律分析
一、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标准是怎样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03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罪比较
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均有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物质便利条件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
1、
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赌头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聚众赌博行为中其成员相对固定,同时赌头也参与赌博;开设赌场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众多。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赌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有专人望风,参赌人员由赌徒介绍或熟人带路,才能进入赌场参赌。
2、聚众赌博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组织参赌人员在一次赌博结束后,下一次赌博又须再次组织;
开设赌场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只要在其时间内、赌博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赌博活动。
3、赌具的提供,聚众赌博中的赌具有时由召集者提供,有时由参赌者自带;
开设赌场中的赌具一般由赌场提供。
4、聚众赌博的赌博方式一般由参赌人员临时确定;
开设赌场的赌博方式具有多样性,一般由经营者事先设定,提供筹码,有时还有一定的赌博规程。
结语
根据《刑法》第303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标准有明确的规定。无论是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一定金额、参赌人数累计达到一定人数,还是建立赌博网站并通过提供赌博组织等行为,都属于情节严重的范畴。与聚众赌博相比,开设赌场的规模更大,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赌具由赌场提供,赌博方式也更加多样化。因此,对于违法开设赌场的行为将会受到更严厉的法律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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