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明文规定,刑事判决书应当送达被害人。不送达被害人的,被害人或者代理人可以向提出异议。公开宣判的,应该当场送达当事人及当事人的代理人。定期宣判的,应该送达当事人及代理人。实践中非当庭宣判的,一般是电话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去“领取”判决书。刑事案件的判决书还要寄送被告人的户籍地派出所。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五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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