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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陈述是否为证据

来源:小奈知识网

被害人陈述是指,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我国将被害人陈述列为刑事诉讼的一种独立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被害人陈述的特点

1、被害人应当是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2、必须是其合法的权益遭到侵犯的人。

3、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二、被害人陈述的收集方式

被害人陈述由公安司法人员或者律师询问被害人取得。其他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地非法收集。询问被害人的地点只应该是被害人的单位、住所、公安司法机关的办公地点。

在我国,被害人既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又是被害人陈述这类法定证据的提供主体。但并不是被害人所作的一切叙述都是被害人陈述。我国被害人陈述的证据属性,使它与美国的被害人影响陈述存在根本区别。而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直接受害者的身份,又使被害人陈述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以及证人证言存在程度不同的共性与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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