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2019年整理】燃气工程设计施工图集05R502

来源:小奈知识网


1总则

1.0.1为统一埋地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的 技术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供气,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最大允许工作压力不大于0.4MPa(表 压),工作温度在-20~40℃的埋地聚乙烯燃气管道新建、改建、 扩建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1.0.3聚乙烯燃气管道严禁用作室内地上管道,只作埋地管 道使用。

1.0.4聚乙烯燃气管道中的管材、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材》和《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件》的规定。 1.0.5承接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具 有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或认可的相应资质。

1.0.6埋地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除执行本 规程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现行行业 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2管道设计 2.1一般规定

2.1.1聚乙烯燃气管道分SDR11和SDR17.6两系列。 SDR11系列宜用于输送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气态); SDR17.6系列宜用于输送天然气。所输送燃气质量应符合国家现 行标准的规定。

2.1.2输送不同种类燃气的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应符合表2.1.2的规定:

注:SDR为标准尺寸比,即:公称外径与壁厚之比。

2.1.3聚乙烯燃气管道在输送其他成分组成的燃气时,必须 经过充分论证,并在安全性能得到保证后,可参考以上相似的气 种确定允许工作压力。聚乙烯燃气管道在输送不含冷凝液的人工

煤气时,工作压力可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0.2MPa;聚乙烯燃气 管道在输送不含冷凝液的气态液化石油气时,工作压力可适当提 高,但不宜超过0.3MPa。

2.1.4聚乙烯燃气管道最大允许工作压力,除应符合本规程 第2.1.2条规定外,在不同温度下的允许工作压力还应符合表 2.1.4的规定:

2.2管道计算

2.2.1聚乙烯燃气管道计算流量的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第5.2.1条和第5.2.2条的规定。

2.2.2低、中压聚乙烯燃气管道单位长度摩擦阻力损失的计

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第

5.2.4条和第5.2.5条的规定,其摩擦阻力系数宜按公式2.2.2- 1、2.2.2-2和2.2.2-3确定: 式中λ——聚乙烯燃气管道的摩擦阻力系数; d——聚乙烯燃气管道内径(mm);

K——聚乙烯燃气管道内表面的当量绝对粗糙度(mm),可 取0.01;Re——雷诺数;

υ——聚乙烯燃气管道计算流速(m燉s);

v——0℃和101.32kPa时燃气的运动粘度(m2燉s)。 2.2.3中压管道的允许压力降可由该级管道的入口压力至 次级管网调压器允许的最低入口压力之差确定,流速不宜大于 5m燉s。

2.2.4聚乙烯燃气管道局部阻力损失和低压管道从调压站 到最远燃具的管道允许阻力损失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 设计规范》(GB50028—93)第5.2.6条和第5.2.7条的规定。2.3管道布置

2.3.1聚乙烯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的下面 穿越;不得在堆积易燃、易爆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下面 穿越;不得与其他管道或电缆同沟敷设。

2.3.2聚乙烯燃气管道与供热管之间水平净距不应小于表

2.3.2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93)表5.3.2-1的规定。

2.3.3聚乙烯燃气管道与各类地下管道或设施的垂直净距 不应小于表2.3.3的规定。 2.3.4聚乙烯燃气管道埋设的最小管顶覆土厚度应符合下 列规定:

2.3.4聚乙烯燃气管道埋设的最小管顶覆土厚度应符合下 列规定:

(1)埋设在车行道下时,不宜小于0.8m; (2)埋设在非车行道下时,不宜小于0.6m; (3)埋设在水田下时,不宜小于0.8m。

当采取行之有效的防护措施后,上述规定可适当降低。

2.3.5聚乙烯燃气管道的地基宜为无尖硬土石和无盐类的 原土层,当原土层有为硬土石和盐类时,应铺垫细沙或细土。凡 可能引起管道不均匀沉降的地段,其地基应进行处理或采取其他 防沉降措施。

2.3.6聚乙烯燃气管道在输送含有冷凝液的燃气时,应埋设 在土壤冰冻线以下,并应设置凝水缸。管道坡向凝水缸的坡度不 宜小于0.003。

2.3.7中压聚乙烯燃气管道干管上,应设置分段阀门,并应 在阀门两侧设置放散管。中压聚乙烯燃气支管起点处也应设置阀 门。低压聚乙烯燃气管道可不设置阀门。阀门宜设置在阀井内。 2.3.8聚乙烯燃气管道不宜直接引入建筑物内或直接引入 附属在建筑物墙上的调压箱内。当直接用聚乙烯燃气管道引入时,穿越基础或外墙以及地上部分的聚乙烯燃气管道必须采取硬质套 管保护。

2.3.9聚乙烯燃气管道不宜直接穿越河底。在加设套管或采 取其他保护措施后,穿越河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 气设计规范》(GB50028—93)第5.3.4条和第5.3.10条(2)、(3)、(4)款的规定。 3材料验收、存放、搬运和运输 3.1一般规定

3.1.1管材、管件应具有质量检验部门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和生产厂的合格证。

3.1.2管材存放、搬运和运输时,应用非金属绳捆扎,管材 端头应封堵。

3.1.3管材、管件存放、搬运和运输时,不得抛摔和受剧烈 撞击。

3.1.4管材、管件存放、搬运和运输时,不得曝晒和雨淋; 不得与油类、酸、碱、盐等其他化学物质接触。

3.1.5管材、管件从生产到使用之间的存放期不宜超过一 年。

3.2材料验收

3.2.1接收管材、管件必须进行验收。先验收产品使用说明 书、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和各项性能检验报告等有关资料。 3.2.2验收管材、管件时,应在同一批中抽样,并应按现行 国家标准《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材》和《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 件》进行规格尺寸和外观性能检查,必要时宜进行全面测试。 3.3存放

3.3.1管材、管件应存放在通风良好、温度不超过40℃的库 房或简易棚内。

3.3.2管材应水平堆放在平整的支撑物上或地面上。堆放高

度不宜超过1.5m,当管材捆扎成1m×1m的方捆,并且两侧加支撑保护时,堆放高度可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3m。管件应逐层叠 放整齐,应确保不倒塌,并宜便于拿取和管理。

3.3.3管材、管件在户外临时堆放时,应有遮盖物。

3.3.4管材存放时,应将不同直径和不同壁厚的管材分别堆

放。受条件限制不能实现时,应将较大的直径和较大壁厚的管材 放在底部,并做好标志。 3.4搬运

3.4.1管材搬运时,必须用非金属绳吊装。

3.4.2管材、管件搬运时,应小心轻放,排列整齐。不得抛 摔和沿地拖拽。

3.4.3寒冷天搬运管材、管件时,严禁剧烈撞击。 3.5运输

3.5.1车辆运输管材时,应放置在平底车上;船运时,应放 置在平坦的船舱内。运输时,直管全长应设有支撑,盘管应叠放 整齐。直管和盘管均应捆扎、固定,避免相互碰撞。堆放处不应 有可能损伤管材的尖凸物。

3.5.2管件运输时,应按箱逐层叠放整齐,并固定牢靠。 3.5.3管材、管件运输途中,应有遮盖物,避免曝晒和雨淋。4管道连接 4.1一般规定

4.1.1聚乙烯燃气管道连接前应对管材、管件及附属设备按 设计要求进行核对,并应在施工现场进行外观检查,符合要求方 准使用。

4.1.2聚乙烯燃气管道连接应采用电熔连接(电熔承插连 接、电熔鞍形连接)或热熔连接(热熔承插连接、热熔对接连接 热熔鞍形连接),不得采用螺纹连接和粘接。聚乙烯管道与金属管 道连接,必须采用钢塑过渡接头连接。

4.1.3聚乙烯燃气管道不同连接形式应采用对应的专用连 接工具。连接时,不得使用明火加热。

4.1.4聚乙烯燃气管道连接宜采用同种牌号、材质的管材和 管件。对性能相似的不同牌号、材质的管材与管材或管材与管件 之间的连接,应经过试验,判定连接质量能得到保证后,方可进 行。

4.1.5聚乙烯燃气管道连接的操作工人上岗前,应经过专门 培训,经考试和技术评定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4.1.6在寒冷气候(-5℃以下)和大风环境条件下进行连 接操作时,应采取保护措施,或调整连接工艺。

4.1.7聚乙烯燃气管材、管件存放处与施工现场温差较大 时,连接前,应将管材和管件在施工现场放置一定时间,使其温 度接近施工现场温度。

4.1.8聚乙烯燃气管道连接时,管端应洁净。每次收工时, 管口应临时封堵。

4.1.9聚乙烯燃气管道连接结束后,应进行接头外观质量检 查。不合格者必须返工,返工后重新进行接头外观质量检查。 4.2电熔连接

4.2.1电熔连接机具与电熔管件应正确连通,连接时,通电 加热的电压和加热时间应符合电熔连接机具和电熔管件生产厂的 规定。

4.2.2电熔连接冷却期间,不得移动连接件或在连接件上施 加任何外力。

4.2.3电熔承插连接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熔承插连接管材的连接端应切割垂直,并应用洁净棉 布擦净管材和管件连接面上的污物,并应标出插入深度,刮除其 表皮。

(2)电熔承插连接前,应校直两对应的待连接件,使其在同 一轴线上。

4.2.4电熔鞍形连接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干管连接部位的管段下部应采用专用托架支撑,并固定、 吻合。

(2)电熔鞍形连接前,应用洁净棉布擦净连接面上污物,并 应用刮刀刮除干管连接部位外表面。 4.3热熔连接

4.3.1热熔连接前、后,连接工具加热面上的污物应用洁净 棉布擦净。

4.3.2热熔连接加热时间和加热温度应符合热熔连接工具 生产厂和管材、管件生产厂的规定。

4.3.3热熔连接保压、冷却时间,应符合热熔连接工具生产 厂和管材、管件生产厂的规定,在保压、冷却期间不得移动连接 件或在连接件上施加任何外力。

4.3.4热熔承插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承插连接管材的连接端应切割垂直,并应用洁净棉布

(2) 擦净管材和管件连接面上的污物,标出插入深度,刮除其表皮。(2)承插连接前,应校直两对应的待连接件,使其在同一轴 线上。

(3)插口外表面和承口内表面应用热熔承插连接工具加热。 (4)加热完毕,待连接件应迅速脱离承插连接加热工具,并 应用均匀外力插至标记深度,形成均匀凸缘。 4.3.5热熔对接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接连接前,两管段应各伸出夹具一定自由长度,并应 校直两对应的连接件,使其在同一轴线上,错边不宜大于壁厚的 10%。

(2)管材或管件连接面上的污物应用洁净棉布擦净,应铣削 连接面,使其与轴线垂直,并使其与对应的待连接断面吻合。 (3)待连接的端面应用对接连接工具加热。

(4)加热完毕,待连接件应迅速脱离对接连接加热工具,并 应用均匀外力使其完全接触,形成均匀凸缘。 4.3.6热熔鞍形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干管连接部位的管段下部应采用专用托架支撑,并固定、 吻合。

(2)鞍形连接前,应用洁净棉布擦净连接面上污物,并应用 刮切刮除干管连接部位外表面。

(3)待连接面应用鞍形连接加热工具加热。

(4)加热完毕,加热工具应迅速脱离待连接件,并应用均匀 外力将鞍形管件压到干管连接部位,形成均匀凸缘。 4.4钢塑过渡接头连接

4.4.1钢塑过渡接头的聚乙烯管端与聚乙烯管道连接应符 合本规程相应的电熔连接(电熔承插连接)或热熔连接(热熔承 插连接、热熔对接连接)的规定。

4.4.2钢塑过渡接头钢管端与金属管道连接应符合相应的 钢管焊接、法兰连接或机械连接的规定。

4.4.3钢塑过渡接头钢管端与钢管焊接时,应采取降温措 施。

5管道敷设 5.1一般规定

5.1.1聚乙烯燃气管道土方工程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89)第2章的规定。

5.1.2聚乙烯燃气管道沟槽的沟底宽度可按下列公式确定: (1)单管沟边组装敷设:

a=D+0.3(5.1.2-1) (2)双管同沟敷设:

a=D1+D2+S+0.3(5.1.2-2) 式中a——沟底宽度(m); D——管道公称外径(m);

D1——第一条管道公称外径(m); D2——第二条管道公称外径(m); S——两管之间设计净距(m)。

5.1.3聚乙烯燃气管道敷设时,管道允许弯曲半径应符合下 列规定:

(1) 管段上无承插接头时,应符合表5.1.3的规定: (2) 管段上有承插接头时,不应小于125D。 5.2干管、支管敷设

5.2.1聚乙烯燃气管道应在沟底标高和管基质量检查合格 后,方准敷设。

5.2.2聚乙烯燃气管道宜蜿蜒状敷设,并可随地形弯曲敷 设,其允许弯曲半径应符合本规程第5.1.3条的规定。 5.2.3聚乙烯燃气管道埋设的最小管顶覆土厚度应符合本 规程第2.3.4条的规定。

5.2.4聚乙烯燃气管道敷设时,宜随管走向埋设金属示踪

线;距管顶不小于300mm处应埋设警示带,警示带上应标出醒目 的提示字样。

5.2.5聚乙烯燃气管道下管时,应防止划伤、扭曲或过大的 拉伸和弯曲。

5.2.6盘管敷设采用拖管法施工时,拉力不得大于管材屈服 拉伸强度的50%。

5.2.7盘管敷设采用喂管法施工时,管道允许弯曲半径应符 合本规程第5.1.3条的规定。 5.3插入管敷设

5.3.1聚乙烯燃气管道插入管敷设,插入起始段应挖出一段 工作坑,其长度应满足施工要求,并应保证管道允许弯曲半径符 合本规程第5.1.3条的规定。

5.3.2聚乙烯燃气管道插入施工前,应使用清管设备清除旧 管内壁沉积物、锐凸缘和其他杂物,并应用压缩空气吹净管内杂 物。

5.3.3聚乙烯燃气管道插入施工前,应对已连接好的聚乙烯 燃气管道进行气密性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可插入施工。插入后, 应对插入管进行强度试验。

5.3.4插入施工时,必须在旧管插入端加上一个硬度比插入 管小的漏斗形导滑口。

5.3.5插入管采用拖管法施工时,拉力不得大于管材屈服拉 伸强度的50%。

5.3.6插入管各管段端口环形空间应用O形橡胶密封圈、 塑料密封套或填缝材料密封。

5.3.7在两插入段之间,必须留出冷缩余量和管道不均匀沉 降余量,并在每段适当长度加以铆固或固定。 5.4管道穿越敷设

5.4.1聚乙烯燃气管道穿越铁路、道路和河流的敷设期限、 程序以及施工组织方案,应征得有关管理部门的同意。

5.4.2聚乙烯燃气管道穿越工程采用打洞机械施工时,必须 保证穿越段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不发生沉陷、位移和破坏。

6试验与验收

6.0.1聚乙烯燃气管道试验和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 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89)第七章第一节的规 定。

6.0.2聚乙烯燃气管道系统安装完毕,在外观检查合格后, 应对全系统进行分段吹扫。吹扫合格后,方可进行强度试验和气 密性试验。在强度试验时,使用洗涤剂或肥皂液检查接头是否漏 气,应在检验完毕后,及时用水冲去检漏的洗涤剂或肥皂液。 6.0.3吹扫与试验介质宜用压缩空气,其温度不宜超过 40℃。

6.0.4压缩机出口端应安装分离器和过滤器,防止有害物质 进入聚乙烯燃气管道。

6.0.5聚乙烯燃气管道的强度试验压力应为管道设计压力

的1.5倍。中压管道最低不得小于0.30MPa;低压管道最低不得 小于0.05MPa。

6.0.6聚乙烯燃气管道进行强度试验时,应缓慢升压,达到 试验压力后,应稳压1h,不降压为合格。

6.0.7聚乙烯燃气管道气密性试验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

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89)第七章第三节的 规定。

附录A本规程用词说明

A.0.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 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A.0.2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的写法为 “应该……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