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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合并的涉税分析

来源:小奈知识网
吸收合并的涉税分析

1、企业所得税:

满足条件下,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即免税合并)。具体条件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4号公告)对条件的进一步解释 管理办法要求纳税人递交备案或申请时,从以下方面说明企业重组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 重组活动的交易方式。即重组活动采取的具体形式、交易背景、交易时间、在交易之前和之后的运作方式和有关的商业常规;  该项交易的形式及实质。即形式上交易所产生的法律权利和责任,也是该项交易的法律后果。另外,交易实际上或商业上产生的最终结果;  重组活动给交易各方税务状况带来的可能变化;  重组各方从交易中获得的财务状况变化;  重组活动是否给交易各方带来了在市场原则下不会产生的异常经济利益或潜在义务;  非居民企业参与重组活动的情况。 (1)合理的商业目的 重组应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资产/股权转让符合规定比例 合并情况下,要求全部资产及负债被转让 (3)股权支付额符合规定比例 同一控制之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满足条件 (4)经营的连续性 在重组后的12个月内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 管理办法规定该期限自“重组日”起计算。 (5)原主要股东权益的连续性 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原主要股东”是指原并购交易后的12个月内,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持有转让企业或被收购企业20%以上股权的取得的股权 股东。 适用特殊特殊性税务处理需要报送的资料及申报要求为:

 当事方企业合并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企业合并的商业目的;  企业合并的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企业合并各方当事人的股权关系说明;

 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及其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  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合并前企业各股东取得股权支付比例情

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 工商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2、营业税:免征(需取得主管税局出具的免税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3、土地增值税:免征(需取得主管税局出具的免税证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三条关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以上政策规定并未强调企业合并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因此无论是否同一控制均可按照以上规定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4、印花税:合并后合并方原有的资金账簿,无须缴纳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和联营等变更后,凡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的新企业所设立的资金账簿,应于启用时按规定计税贴花;凡毋需重新进行法人登记的企业原有的资金账簿,已贴印花继续有效。

5、契税:免征(有可能需要省级税务机关出具免税证明,所需时间较长)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的相关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

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6、增值税:不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的规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

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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