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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休病假的职工有哪些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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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休病假的职工有哪些待遇?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2008-7-14 16::26 来源: 作者:程佩君律师 浏览次数:1942次

长期休病假的职工有哪些待遇?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我公司员工王某于2004年5月10日进入本公司工作。劳动合同有效期至

2011年3月31日。该员工因患抑郁症,从2008年4月18日至2008年7

月20日休病假,医院开具的病假条至2008年8月3日。问:长期休病假的职工享有哪些待遇?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程佩君律师意见:

王某的工作时间不满5年,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根据(劳部发[1994]479号)第4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

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王某在6个月之内的累计病假不能超过3个月。此员工到7月20日病假时间达到3个月。

7月20日之后,贵公司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贵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贵公司依据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对劳动者本人给予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程佩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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