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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多项选择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10(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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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多项选择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10 (题后含答案及

解析)

1. 关于上述4句话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1年卷二51题) A.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 B.第①②句正确,第③④句错误 C.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 D.第①③④句正确,第②句错误

正确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类推解释、当然解释。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是对法条进行解释的参照事项,又称解释理由。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是对条文进行解释的技巧。对一个刑法条文或者一个刑法用语的解释,只能采用一种解释技巧。采用何种解释技巧,取决于解释的参照事项,而解释的参照事项是可以并用的。所以第①②句是正确的。 类推解释作为解释技巧被罪刑法定原则所禁止,扩大解释则被允许,但是不合理的扩大解释也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所以第③句话是正确的。 当然解释,是指在所面临的案件缺乏可以适用的法条时,通过参照各种事项,从既有的法条获得指针,对案件适用法条的一种解释。在适用当然解释时,也要求案件事实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即当然解释的结论,必须为刑法用语所包含,否则也会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所以第④句正确。 由于①②③④句话的内容都是正确的,所以ABCD项的判断都是错误的。

2. 关于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犯罪,可以由哪些主体构成?(2010年卷二64题)

A.网站建立者 B.网站直接管理者 C.电信业务经营者

D.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正确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犯罪的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4条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明知他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是淫秽电子信息,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363条第1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第6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是淫秽网站,为其提供互联网接人、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363条第1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则网站建立者、网站直接管理

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都可以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3. 关于受贿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二62题)

A.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利用自己的职务行为受贿的,构成受贿罪 B.国家工作人员虚假承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收取他人财物的,构成受贿罪

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渎职罪和受贿罪的,除《刑法》有特别规定外,以渎职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D.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视为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要件,是否已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正确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内容。解释第16条第2款规定:“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可知,A项中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利用自己的职务行为受贿的,成立不作为的受贿罪。解释第13条第1款第1项、第2项规定,“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此处的“承诺”既可以是真实意思的表达,也可以是虚假的承诺,所以B项的说法是正确的,D项的说法也是正确的。解释第1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可知C项说法正确。

4. 关于没收财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甲受贿100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200万元,甲被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甲被没收财产的总额至少应为300万元

B.甲抢劫他人汽车被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该汽车应上缴国库

C.甲因走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此前所负赌债,经债权人请求应予偿还

D.甲因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因妨害清算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没收财产和罚金应当合并执行

正确答案:A,B,C

解析:要答对本题,首先要掌握《刑法》第64条。该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根据本条,选项A中的受贿款100万元,属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财物,应当予以追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200万元也属于非法所得(法条规定: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应予追缴。所以,甲被没收财产的总额至少应为300万元是错误的。这300万元都不属于没收财产的范围。 选项B中的汽车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被害人而不是上缴国库。所以选项B也错误。 选项C中,甲在

判决宣告以前所负的赌债不是合法债务,所以不能从应予没收的财产中偿还。所以选项C也错误。 选项D是正确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判处罚金并处没收财产的,如果被判处没收的是部分财产,就将两个附加刑并科(即直接相加),合并执行;如果被判处没收的是全部财产。就只执行没收财产刑,罚金刑不再执行。《刑法》第59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刑法》第60条: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刑法》第395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5. 下列哪些案件法院审理时可以调解?( ) A.《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B.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C.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后被害人提起自诉的案件 D.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正确答案:A,B,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另外,《刑事诉讼法》第206条第l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因此,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可以调解的,而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后被害人提起自诉的案件即属于上述第(三)类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故选项AB正确,选项C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据此,《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对于所有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都可以进行调解,修改了《刑诉解释》第96条“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的规定。因此,选项D正确。

6. 某市卫生局经调查取证,认定某公司实施了未经许可擅自采集血液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决定取缔该公司非法采集血液的行为,同时没收5只液氮生物容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8年试卷二第89题)

A.市卫生局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证件 B.若市卫生局当场作出决定,某公司不服申请复议的期限应自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C.若某公司起诉,市卫生局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的效力,优于某公司的证人对现场的描述

D.没收5只液氮生物容器属于保全措施

正确答案:A,B,C

解析:对于A选项,根据《行政许可法》第81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题中,某公司实施了未经行政许可擅自采集集血液的行为,某市卫生局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可见,A选项正确,为应选项。 对于B选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5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本题中,若市卫生局当场作出决定,某公司不服申请复议的期限应自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因此,B选项正确,为应选项。 对于C选项,《证据规定》第63条规定:“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一)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二)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可见,现场笔录优于证人证言。因此,C选项正确,为应选项。 对于D选项,液氮生物容器是该公司用于非法采集血液的财物,卫生局没收5只液氮生物容器,属于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处罚的一种,不是保全措施。因此,D选项错误,不应选。

7. 县计生委认定孙某违法生育第二胎,决定对孙某征收社会抚养费40,000元。孙某向县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该决定。县政府维持该决定,并在征收总额中补充列入遗漏的3,000元未婚生育社会抚养费。孙某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二第86题)

A.此案的被告应为县计生委与县政府 B.此案应由中级法院管辖 C.此案的复议决定违法

D.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状

正确答案:B,C,D

解析:关于行政诉讼的被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中,县政府在征收总额中补充列入遗漏的3,000元未婚生育社会抚养费的决定,已经改变了县计生委决定对孙某征收社会抚养费40,000元的行政行为,因此县政府是被告,A项错误。 关于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除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外,其他均由

中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是县级人民政府。且不属于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因此该案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项正确。 关于行政复议不利变更禁止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过程中,不得作出或者要求其他行政主体作出对复议申请人较原具体行政行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既不能加重对复议申请人的处罚或者科以更多的义务,也不能减损行政复议申请人既得利益或者权利。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1条,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本案中,县政府在县计生委决定征收的总额中又补充列入遗漏的3,000元未婚生育社会抚养费,显然对申请人更为不利,违反不利变更禁止原则,该复议决定违法,C项正确。 关于行政诉讼被告提交答辩状的期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

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据此D项正确。

8. 依法行政是法治国家对政府行政活动提出的基本要求,而合法行政则是依法行政的根本。下列哪些做法违反合法行政的要求?(2011年卷二78题)

A.因蔬菜价格上涨销路看好,某镇政府要求村民拔掉麦子改种蔬菜 B.为解决残疾人就业难,某市政府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指导意见》,对录用残疾人达一定数量的企业予以奖励

C.孙某受他人胁迫而殴打他人致轻微伤。某公安局决定对孙某从轻处罚 D.某市政府发布文件规定,外地物流公司到本地运输货物,应事前得到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准许,并缴纳道路特别通行费

正确答案:A,C,D

解析: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合法行政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简言之,“有法必遵守”、“无法不侵益”。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第(1)项,农村土地承包方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故选项A中镇政府的做法违反合法行政的要求。 《残疾人保障法》第13条规定:“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据此,选项B中某市政府的做法,符合合法行政的要求,选项B不应选。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1款第(2)项,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第(3)项,出于他人胁迫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减轻或不予处罚。很显然,上述两法对因胁迫违法的处理不同,前者是“从轻或减轻处罚”,后者是“减轻或不予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是新的特别法与旧的一般法的关系。故选项C中某公安局的做法,是否合法,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判断。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第(3)项,选项C“从轻”的表述错误,故违反合法行政的要求,选项C应选。 选项D中某市政府的做法违反合法行政的要求,理由有三:首先,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4条、第15条和第17条,有权设定行政许可的文件,只能是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和省

级政府规章。部门规章和较大的市政府规章无权设定行政许可事项。选项D“某市政府发布文件规定,外地物流公司到本地运输货物,应事前得到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准许”,这是设定行政许可。而“市政府文件”是无权设定行政许可的。此为设定许可的主体不合法。其次,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5条第2款,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D项“规定。外地物流公司到本地运输货物,应事先得到当地交通部门的准许”,此显然违反上述规定。最后,“某市政府发布文件规定,……并缴纳道路特别通行费”也是违法的。《行政许可法》第58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行政许可事项收费,必须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市政府文件规定收费,显然违法。 知识模块:行政法概述、行政组织与公务员

9. 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试卷2第67题) A.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可以根据当事人等申请而启动,也可以由法庭依职权启动

B.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C.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D.只有确认存在《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时,才可以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正确答案:A,B,C

解析: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故A、B两项正确。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7条第1款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故C项正确。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故D项错误。 疑难辨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考试中相当重要。本题考查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涉及到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的规定。考生不仅要掌握《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规定,还应注意《刑诉解释》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细化规定。 知识模块:刑事证据

10. 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人民法院作出准许撤诉裁定后人民检察院又对该案重新起诉的。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受理?(2004年试卷2第92题)

A.依据新的事实重新起诉 B.提出新的证据材料重新起诉 C.对同一事实以新的罪名重新起诉 D.依据新的法律规定重新起诉

正确答案:A,B

解析:依据《刑诉解释》第181条规定:“……(五)依照本解释第242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本题属于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人民法院作出准许撤诉裁定后人民检察院又对该案重新起诉的情形,人民法院只在两种情形下应当受

理: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A、B项正确。 知识模块:起诉

11. 关于自诉案件的审理,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2008年试卷2第72题)

A.甲、乙系一起伤害案件的自诉人,案件审理中甲撤回起诉,法院继续案件审理

B.某伤害案,因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提起自诉,审理中自诉人与被告人和解而撤回自诉,法院经审查准许

C.某遗弃案,被告人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反诉,法院予以受理并与原自诉合并审理

D.某侵犯知识产权案,第二审中当事人和解,法院栽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一审判决

正确答案:A,B,D 解析:《刑诉解释》第274条第2款规定:“部分自诉人撤诉或者被裁定按撤诉处理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A项中甲、乙系一起伤害案件的自诉人,案件审理中甲撤回起诉,法院继续案件审理的做法是正确的,故A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和解或者撤回自诉。《刑诉解释》第272条规定:“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B项中,被害人提起自诉,审理中自诉人与被告人和解而撤回自诉,法院经审查准许,这种做法是正确的。 《刑诉解释》第334条规定:“第二审期间,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故被告人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反诉,法院予以受理并与原自诉合并审理的做法是错误的,C项不正确。 《刑诉解释》第333条规定:“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第一审判决、裁定。”故侵犯知识产权案,第二审中当事人和解,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一审判决的做法是正确的,D项正确。本题正确答案是A、B、D三项。 疑难辨析:本考点关键在于掌握自诉案件中的特殊规定,如本题中B项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与一般自诉案不同,不适用调解,不能提出反诉;但可以进行和解和撤回起诉。另外,自诉案件的调解和提出反诉在第

一审程序与第二审程序中的规定是不同的,考生要注意其适用的区别。 知识模块:第一审程序

12.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对公务员的处分?(2009年卷二第82题)

A.降级 B.免职 C.撤职

D.责令辞职

正确答案:A,C 解析:《公务员法》第56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据此,免职与责令辞职并非公务员处分。因此正确答案为AC。

13. 丙实施抢劫犯罪后,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县长甲滥用职权,让侦办此案的警察乙想办法使丙无罪。乙明知丙有罪,但为徇私情,采取毁灭证据的手段使丙未受追诉。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卷二第63题,多选)

A.因甲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甲是滥用职权罪的实行犯 B.因甲居于领导地位,故甲是徇私枉法罪的间接正犯 C.因甲实施了两个实行行为,故应实行数罪并罚

D.乙的行为同时触犯徇私枉法罪与帮助毁灭证据罪、滥用职权罪,但因只有一个行为,应以徇私枉法罪论处

正确答案:A,D

14. 关于贿赂犯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62题,多选)

A.甲是公立高校普通任课教师,在学校委派其招生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考生家长10万元。甲成立受贿罪

B.乙是国有医院副院长,收受医药代表10万元,承诺为病人开处方时多开相关药品。乙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C.丙是村委会主任,在村集体企业招投标过程中,利用职务收受他人财物10万元,为其谋利。丙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D.丁为国有公司临时工,与本公司办理采购业务的副总经理相勾结,收受10万元回扣归二人所有。丁构成受贿罪

正确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贿赂犯罪的认定。A项:甲受国有事业单位委派从事招生公务时,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利用职权收取贿赂的,成立受贿罪。故A选项正确。 B项:医疗机构中的医生利用自己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其谋取利益的,属于受贿,依据司法解释,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笔者认为,本例中行为人乙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可以满足受贿罪的成立条件。司考答案仍然确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让人怀疑是教条主义理解司法解释的结果。 C项:丙以村主任身份,在办理村委会主管、管理的公共事务时收受贿赂的,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故C选项正确。 D项:丁在国有公司从事公务,即使不具备正式的编制,在履行职务时也是刑法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权收受回扣的,符合《刑法》第385条规定的“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的情形,

成立受贿罪。故D选项正确。 知识模块:贪污贿赂罪

15. 刘某参加考试并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后市卫生局查明刘某在报名时提供的系虚假材料,于是向刘某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撤销告知书》。刘某提出听证申请,被拒绝。市卫生局随后撤销了刘某的《医师资格证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卷二第81题)

A.市卫生局有权撤销《医师资格证书》

B.撤销《医师资格证书》的行为应当履行听证程序 C.市政府有权撤销《医师资格证书》

D.市卫生局撤销《医师资格证书》后,应依照法定程序将其注销

正确答案:A,C,D

解析:市卫生局作为本案的有权机关,有权撤销违法的许可,因此选项A正确;撤销许可与吊销许可不同,并不属于行政处罚,因此不适用听证;市政府也是有权机关,可以撤销许可,因此选项C正确;许可被撤销后,应履行相应的注销程序,选项D正确。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6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因此有权撤销一项违法许可的机关包括许可的作出机关、作出机关的上级机关以及有权机关,此处的“有权机关”是指如某机关超越职权为相对人颁发许可,则被越权的机关可撤销越权机关颁发的违法许可。本案中,颁发许可的机关为市卫生局,其有权将自己作出的违法许可予以撤销,因此选项A正确,而市政府是市卫生局的上级机关,它也有权撤销下级机关颁发的违法许可,因此选项C正确; 行政许可的撤销是指行政许可做出时即存在违法情形,导致该许可自作出时就是违法的,因此法定机关(包括作出许可的机关、上级机关以及有权机关)将其溯及既往地予以撤销;而吊销许可证是行政处罚的一种类型。它的原因并非许可作出违法,而是被许可人在进行许可活动时存在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对其进行惩戒。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吊销许可证的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而《行政许可法》并未规定撤销、撤回许可证,当事人可要求听证,因此选项B错误; 注销许可是一种程序行为,它的原因可能是许可被撤销、许可证被吊销或是许可的行为已经完成等等,因此选项D正确。

16. 关于想象竞合犯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3年试卷二第56题)

A.甲向乙购买危险物质,商定4000元成交。甲先后将2000元现金和4克海洛因(折抵现金2000元)交乙后收货。甲的行为成立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与贩卖毒品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B.甲女、乙男分手后,甲向乙索要青春补偿费未果。将其骗至别墅,让人看住乙。甲给乙母打电话,声称如不给30万元就准备收尸。甲成立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以绑架罪论处

C.甲为劫财在乙的茶水中投放2小时后起作用的麻醉药,随后离开乙家。2小时后甲回来,见乙不在(乙喝下该茶水后因事外出),便取走乙2万元现金。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与盗窃罪的想象竞合犯

D.国家工作人员甲收受境外组织的3万美元后,将国家秘密非法提供给该

组织。甲的行为成立受贿罪与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的想象竞合犯

正确答案:A,B,C,D

解析:想象竞合犯最重要的特征是: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独立的犯罪,且这两个犯罪之间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选项A:“甲先后将2000元现金和4克海洛因(折抵现金2000元)交乙后收货”说明甲有两个行为。第一个行为是用2000元购买危险物质,第二个行为是用4克海洛因购买危险物质。他的第二个行为同时触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与贩卖毒品罪,构成该二罪的想象竞合犯。但第一个行为单独构成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由于甲有两个独立的行为,因此这两个行为不成立想象竞合,应以二罪数罪并罚。所以。选项A是错误的。 选项B:绑架罪中的非法拘禁是绑架罪的客观要件之一。因此,不能认为甲的行为同时触犯独立的两个罪,然后择一重罪论处,而应直接将这种行为认定为绑架罪。故,选项B错误。 选项C:甲的行为是前后独立的两个行为:抢劫罪和盗窃罪。因此,对甲应以抢劫罪未遂和盗窃罪数罪并罚。选项C错误。 选项D:甲的行为也是前后独立的两个行为,不成立想象竞合犯。对甲应以受贿罪与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数罪并罚。故,选项D错误。 陷阱点拨:成立想象竞合犯,不仅要满足:(1)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独立的犯罪;(2)这两个犯罪之间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而且这两个犯罪必须是能够“择一重罪论处”的。由于绑架中非法拘禁的,抢劫中杀人的,都不能择一重罪论处,所以只能根据法律规定直接认定为绑架罪和抢劫罪,这两种犯罪之间的关系就不是想象竟合犯。 本题选项A中的“先后”是正确回答的关键。本题提醒考生:一定要注意题目的提示!

17. 公安局认定朱某嫖娼,对其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0元。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83题,多选)

A.对朱某的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B.如朱某要求听证,公安局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C.朱某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局必须充分听取朱某的意见

D.如朱某对拘留和罚款处罚不服起诉,该案应由公安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正确答案:A,B,C 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6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根据该款第(4)项,选项A正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8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据此,治安罚款在2000元以上的,受处罚人享有要求听证权。对朱某的罚款数额为5000元,朱某有权要求听证,故选项B正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4条第2款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

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故选项C正确。 本题中对朱某的处罚属于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的行政处罚,依《行诉法执行解释》第9条,可由被告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由原告朱某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朱某所在地包括朱某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

自由地。故选项D说法错误,不选。 知识模块:行政行为

18. 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下列哪些判决是正确的?(2014年卷二58题,多选)

A.甲销售的假药无批准文号,但颇有疗效,销售金额达500万元,如按销售假药罪处理会导致处罚较轻,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B.甲明知病死猪肉有害,仍将大量收购的病死猪肉,冒充合格猪肉在市场上销售。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C.甲明知贮存的苹果上使用了禁用农药,仍将苹果批发给零售商。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D.甲以为是劣药而销售,但实际上销售了假药,且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法院以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正确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A选项,刑法上的假药,既包括成分有假的事实上的假药,也包括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法律上的假药。甲销售的假药没有批准文号,就是法律上的假药,即使该药有疗效,也侵犯了药品监管秩序,成立销售假药罪。根据《刑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140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甲销售的假药颇有疗效,并未造成严重后果,认定为销售假药罪的,是在有期徒刑3年以下进行定罪处罚;但其销售金额已达500万,按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的,则要判处有期徒刑15年以上。通过比较法定刑得知,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要重于销售假药罪。故A选项正确。 B选项,《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l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据此,甲销售病死猪肉的,成立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故B选项错误。 C选项,《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因为是禁用的农药,所以对人体健康已经不单是不够安全的问题,而是毒害人体健康的问题。故C选项正确。 D选项,甲出于销售劣药的故意实际上销售了假药,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由于主观上没有销售假药的故意,因此不能认定为销售假药罪。按照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二罪可以重合在轻罪的范围内,应认定为销售劣药罪。

故D选项正确。 知识模块: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9. 李某从田某处购得一辆轿车,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在一次查验过程中,某市公安局认定该车系走私车,予以没收。李某不服,向省公安厅申请复议,后

者维持了没收决定。李某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卷二46题,单选)

A.省公安厅为本案的被告 B.田某不能成为本案的第三人

C.市公安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D.省公安厅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正确答案:A,C,D

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原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本案为“复议维持”案件,故市公安局和省公安厅是共同被告。故A项说法不正确。 同被诉行政行为或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所谓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主要是指案件事实认定实际影响其权益或义务的人。李某已从田某购得轿车,轿车所有权已转由李某获得。故被诉没收轿车的决定不影响田某权益。但是,轿车是因系走私车而被没收的,法院为审查没收决定是否合法,必须对该轿车是否为走私车进行认定。而该事实认定涉及田某权益(若该车确系走私车,则田某应对李某承担违约责任)。故田某能够成为本案第三人。因此,选项B错误。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经复议的案件,由原机关或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故C、D项均正确。 知识模块:行政诉讼

20. 甲市乙区公安分局所辖派出所以李某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为由,处以500元罚款。李某不服申请复议。下列哪些机关可以成为本案的复议机关?(2011—卷二—84,多)

A.乙区公安分局 B.乙区政府 C.甲市公安局 D.甲市政府

正确答案:A,B

解析: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 1条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本案中派出所实施有授权的500元以下罚款,所以派出所是被申请人。在确定了复议被申请人后,我们可以顺藤摸瓜来确定处理本案件的复议机关,按照《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2)项的规定,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派出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改府申请行政复议。所以,A项乙区公安分局和B项乙区人民政府也是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 本题考查的是行政复议中比较特殊的复议机关确定问题,这些比较特殊的复议案件,包括:(1)地方政府派出机关作为被申请人的案件,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主要是地区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三种,其地位类似于一级政府,其怍为被申请人的案件,由设立它的地方政府作为复议机关。(2)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的案件,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常见的如派出所、税务所、工商所等,当其作为复议被申请人时,复议机关是派出它的行政机关及该机关的同

级政府两家,但如果派出它的机关是垂直领导部门,则复议机关中不包括其同级政府。(3)被授权的社会组织作为被申请人的案件,复议机关是直接管理该组织的行政机关。如对中国人民大学的行为不服的,其复议机关是教育部。(4)多个行政机关作为共同被申请人的情况,复议机关是这些机关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5)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被撤销的情况,此时首先要找到另外一个机关替代原机关作为复议被申请人,再根据后者的具体情况确定其相应的复议机关。一般来讲,一个行政机关被撤销时,应当有另外一个机关继续行使其职权,此时后者就代替前者作为被申请人。 考生还需要注意,由于以上五类案件复议机关的确定规则不同寻常、较为复杂,一般当事人很难准确识别,这无疑提高了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门槛。为了便利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对于这些案件,申请人除了向复议机关申请之外,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政府提出复议申请。接受复议申请的县级政府可能并非真正的复议机关,其扮演的是一个传递、转送的角色。县级政府对于其接受的复议申请应当做出判断,对于自己有权管辖的案件应当受理,对于自己无权管辖的案件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权的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本题答案为A、B。 知识模块: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21. 某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认定段某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以办“学习班”名义将段某关押5日。之后,该局以涉嫌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将段某移交某县公安局处理,段某被刑事拘留15日。段某被释放后,请求国家赔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卷二—41,多)

A.某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和某县公安局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B.对段某关押5日的每日赔偿金应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C.对段某刑事拘留属错误拘留,应为段某消除影响和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 D.就段某对某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和某县公安局提出的赔偿请求,应适用行政赔偿程序立案受理

正确答案:B,C 解析:《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2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本案中,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和县公安局的行为虽然有连续性,但是是在分别行使各自的职权,没有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A项错误。考生需要注意的是,所谓共同行使职权时侵犯合法权益,是指两个以上的机关,在意思联络的基础上,共同作出“一项”行为,侵犯了当事人的权益。在本案中,县人口与计划局和公安局是根据各自的意思表示,分别作出了两项行为。因此,不属于共同侵权。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3条的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所以B项正确。 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并未规定对精神损害的抚慰金赔偿,因此C项不正确。但是,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要求,如果限制人身自由或者侵犯生命健康,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中,某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认定段某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关押之后,又因涉嫌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被刑事拘留15日,实际上已经是对当事人活动的极为严重的否定性评价,必然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因此,根据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应当支付精神抚慰金。 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对段某的非法拘禁属行政赔偿,公安局对段某的刑事拘留属刑

事赔偿,两者性质不同,应分别适用行政赔偿程序和刑事赔偿程序,分别承担赔偿责任,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B、C。 知识模块: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22. 某市人民检察院接到举报后,对张某的受贿行为进行立案侦查,经过侦查和审查起诉后,发现指控其受贿罪的证据不足。但是该检察院发现张某拥有小别墅一栋、私家宝马车一部、另有近百万元银行存款,犯罪嫌疑很大。如果检察机关要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对张某提起公诉,需要证明下列哪些事项?(2003—卷二—52,多)

A.张某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B.张某是国家工作人员

C.张某的合法收入数、实际财产数以及二者之间的差距为30万元以上 D.上述C项中所指差距部分的来源情况

正确答案:B,C

解析:依据《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可见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应选B项、不选A项。 本罪中合法收人与实际财产的差距由检察机关负举证责任,因为这属于犯罪构成的部分。至于差距部分的合法性则应由张某承担,故选C项、不选D项。若能证明D项中财产的来源情况,就应变更相应罪名进行起诉了。本题答案为B、C。涉及知识点:刑事证据制度

23.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卷二—28,多) A.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提出赔偿要求经记录在案的,公安机关、检察院可以对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

B.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经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不再受理

C.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D.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无需制作调解书,也不需记入笔录

正确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查了附带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 (1)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48条规定,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据此,选项A、B正确。 (2)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5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达成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制作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

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所以,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 (3)需要重点解释C选项,2009年没有选择C项的原因是因为当年考查的是原《刑事诉讼法解释》的96条,出题者想考的是例外问题,该选项忽视了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诉不能调解的例外。但是,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如果类似选项在今后的考试中出现的话,应当被

选。综上,本题答案为A、B、C。 知识模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4. 甲银行与乙公司签订了贷款合同并约定乙以其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作抵押。双方在镇政府内设机构镇土地管理所办理了土地使用权抵柙登记,该所出具了《证明》。因乙不能归还到期贷款,甲经法院强制执行时,发现乙用于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系伪造。甲遂对镇土地管理所出具的抵押证明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卷二真题试卷第82)

A.本案的被告应当是镇土地管理所 B.本案的被告应当是镇政府

C.镇土地管理所出具抵押证明的行为是超越职权的行为 D.法院应当判决确认抵押证明违法

正确答案:B,C,D

解析:根据4个选项要求,考生只需要逐一应对。就AB项的选择而言,只需要判定内设机构的行为规则和责任归属就可以排除A项而选择B项。根据《行诉法解释》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镇政府应当是适格被告。根据《担保法》关于抵押物的规定,镇土地管理所不是法定的登记机关,其办理抵押物登记并出具证明的行为超越职权,属于无权限的行为。因此,C项是正确的。由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故D项也是正确的。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D。

25. A县与BCDE四县相邻,营业地在A县的环宇公司与营业地在B县的泰隆公司在C县签了一份标的额为5万元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提货地点为环宇公司在C县的仓库;提货方式为购方泰隆公司自提;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为在D县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到A县或E县人民法院起诉。该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争议。在此情况下,环宇公司依法可以通过下列哪些方式解决该买卖合同纠纷?

A.向D县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B.向B县人民法院起诉 C.向C县人民法院起诉

D.向A县或E县人民法院起诉

正确答案:B,C

26. 某化妆品厂系私营企业,所生产的婴儿护肤产品供不应求。为增加产量,厂长童某决定改变配方,增加添加剂。结果生产出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劣质产品,销售金额达30万元。消费者使用后程度不同地引起过敏、脱皮等不良反应。

在如何确定犯罪主体性质及定罪的罪名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B.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C.单位犯罪 D.自然人犯罪

正确答案:A,C

27. 甲厂系一村办企业,在一经济纠纷中败诉,法院判决甲厂应赔付乙公司人民币50万元。判决生效后,甲厂拒不履行判决。乙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干警先后两次到该厂执行均遭拒绝和围攻,法院第三次到甲厂执行,厂长王某和该村村长李某纠集上百名村民、职工围攻执行干警,法院车辆被砸,执行人员被打,公务证件被撕毁,干警被扣押7个多小时。在本案中,下列哪些人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A.甲厂厂长王某 B.村长李某

C.参与围攻的职工、村民 D.参与围攻的直接责任人员

正确答案:A,B,D

28. 下列哪些情况可以导致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A.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之间存在矛盾 B.适用缓刑错误 C.违反回避制度

D.审判人员在审判该案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

正确答案:A,B,D

29. 下列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甲欲杀害其女友,某日故意破坏其汽车的刹车装置。女友如驾车外出,15分钟后遇一陡坡,必定会坠下山崖死亡。但是,女友将汽车开出5分钟后,即遇山洪爆发,泥石流将其冲下山摔死。死亡结果的发生和甲的杀害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B.乙欲杀其仇人苏某,在山崖边对其砍了7刀,被害人重伤昏迷。乙以为苏某已经死亡,遂离去。但苏某自己醒来后,刚迈了两步即跌下山崖摔死。苏某的死亡和乙的危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C.丙追杀情敌赵某,赵狂奔逃命。赵的仇人赫某早就想杀赵,偶然见赵慌不择路,在丙尚未赶到时,即向其开枪射击,致赵死亡。赵的死亡和丙的追杀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D.丁持上膛的手枪闯入其前妻钟某住所,意图杀死钟某。在两人厮打时,钟某自己不小心触发扳机遭枪击死亡。钟的死亡和丁的杀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使丁对因果关系存在认识错误,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正确答案:A,B,C,D

解析: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在发生了某种危害结果时,司法机关首先要确定是谁的行为造成了该危害结果,然后才进一步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最后得出是否构成犯罪的结论。在本题中便出现了各种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问题。A项中死亡结果是由泥石流造成的,与杀害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这说明因果关系不能不以预计、假设的为准,必须是行为的实际结果。B项中,在被告人与被害人的行为结合造成了结果的场合,如果被害人的行为被迫或者不能自己支配的,通常认为有因果关系。C项中属于因果关系中断的情况,丙追杀赵的过程中,赫先行一步将赵击毙。赫的行为与赵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而丙追杀赵(威胁到赵的生命)行为可能客观上为赫击毙赵创造了一定的条件或者被赫所利用,但是丙追杀赵的行为与赵死亡结果之间的联系被赫的行为所打断,没有因果关系。D项中,也是被告人与被害人行为结合造成的结果。但是因为被害人的行为是由被告人造成的,严格讲被害人的“动作”是由被告人造成的,并非是被害人选择的,这对因果关系没有实质影响。既然认为丁的杀人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丁对该结果应当承当刑事责任,体现在法律上就是成立犯罪既遂。因果关系的认识

错误对罪责不发生影响。所以,本题选项应为ABCD项。

30. 甲乙两村因某一土地所有权发生争议,县人民政府将该土地确定为甲村所有,乙村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法院起诉,但仍继续占有并使用该片土地。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甲村无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B.县政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C.甲村可以要求县政府履行法定职责 D.甲村可以对乙村提起民事诉讼

正确答案:B,C,D

解析:A选项是错误的。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0条规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日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参照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本题中,县政府将争议土地确权给甲村所有,而乙村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政府的裁决,甲村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依法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B项是正确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政府有权对土地所有权的权属争议进行裁决,这种裁决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6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因此,乙村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裁决,对此,县政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来执行其的行政裁决。C项也是正确的。《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据此,县政府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这也是它的职责,因此,相对人甲村可以要求县政府履行其法定

职责。D项正确。由于县政府已将土地确权给甲村,所以甲村就依法享有该土地的所有权,如果此时乙村仍然占据该土地,则此种行为侵犯了甲村的土地所有权,甲村据此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乙村归还该块土地。

31. 按照《立法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机关或者机构具有制定规章的权力?

A.国务院办公厅 B.国家体育总局 C.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D.审计署

正确答案:B,D

解析:根据《立法法》第7l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根据上述规定,国务院办公厅以及属于国务院办事机构的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不能制定规章。因此,BD是正确选项。

32. 2002年7月3日,张某驾驶车辆携带所承包金矿自产30公斤黄金前往甲市销售,途中被甲市公安局截获。公安局以张某违反《金银管理条例》,涉嫌经营国家限制买卖物品为由,对张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并扣押了涉案黄金。随后检察院批准对张某逮捕。2003年2月,国务院发布决定,取消了涉及黄金生产销售的许可证,检察院遂以认定犯罪的法律、法规已经发生变化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并未返还扣押的黄金。张某不服,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A.检察院应当责令公安局返还扣押的黄金 B.公安局与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C.对张某被羁押期间的损失,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D.对张某被扣押的黄金,应当返还

正确答案:A,B,C 解析:检察院并非公安机关的上级主管单位,因此无权责令公安机关返还扣押的黄金,所以A项不正确。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检察院以认定犯罪的法律、法规已经发生变化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形就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六)项规定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所以B。C两项都是错误的。由于张某的行为不再构成犯罪,所以应当返还其被扣押的黄金,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33. 甲发现某银行的ATM机能够存人编号以“HD”开头的假币,于是窃取了三张借记卡,先后两次采取存人假币取出真币的方法,共从ATM机内获取6,000元人民币。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使用假币罪

B.信用卡诈骗罪 C.盗窃罪

D.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正确答案:A,C

解析:使用假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这里所谓的“使用”,是指将伪造的货币冒充真币而予以流通的行为。一般来说,接受货币的对方并不知该货币属于伪造的货币,因此这种使用带有欺骗的性质。至于使用的具体方法,可以多种多样。如有的用以购买商品,有的用之偿还债务,有的借予他人,甚至有的充当赌资等。本案中甲将假币存人银行的ATM机,同样属于使用的范畴,构成使用假币罪。A项错误。根据《刑法》第196条第2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由此可见,借记卡同样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故C项正确。尽管甲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提取钱款,但由于刑法对“窃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予以明确定性,即按照盗窃罪论处。故不再另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B项错误。D项的罪名并非法定罪名,故错误。因此答案为AC。

34. 逮捕条件中“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哪些情形? A.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已经发生

B.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应当是主要犯罪事实 C.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D.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正确答案:A,C,D 解析:《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八章第四节对逮捕的适用条件进行了详细的解释。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有证据证明犯有数罪中的一罪的;有证据证明有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行为的。(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逮捕不同于定罪,逮捕的标准低于定罪的标准,不要求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所有证据都已查证属实,只要求有证据已被查证属实即可。可见,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并不要求是主要犯罪事实,因此,B项错误。正确答案是ACD。

35.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变更为适用普通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可以决定直接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不需要将案件退回检察院 B.对于自诉案件变更为普通程序的,按照自诉案件程序审理

C.自诉案件由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时原起诉仍然有效,自诉人不必另

行起诉

D.在适用普通程序后又发现可适用简易程序时,可以再次变更为简易程序

正确答案:B,C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其他有关规定重新审理。也就是说,简易程序在必要时得变更为普通程序,这是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转换问题。应当指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可以由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但是,一经确定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转换为适用简易程序。因为,第一审普通程序是法律设置的相对完善的正当程序,具有排他性。因此,D项错误。 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5日内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法定要求,向人民法院移送有关材料。因此,A项错误。对于自诉案件,即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按照自诉案件审理程序审理,并且由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化时,原起诉仍然有效,自诉人不必另行提起诉讼,只要人民法院

将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判的决定通知自诉人即可。因此,选项BC正确。

36. 关于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的开庭前审查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或者辩解 B.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C.应当询问证人

D.可以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正确答案:A,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开庭前对案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围绕抗诉或者上诉的理由,审查第一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量刑是否适当,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并进行下列工作:(1)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或者辩解;(2)必要时听取辩护人的意见;(3)核查主要证据,必要时询问证人;(4)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可以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5)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B项和C项中的“应当”均应为“必要时”。因此,正确答案是AD。

37. 在符合逮捕条件时,对下列哪些人员可以适用监视居住措施? A.甲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B.乙正在哺乳自己婴儿

C.丙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D.丁系聋哑人

正确答案:A,B,C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7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

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已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据此,A、B、C选项符合法律规定,D选项中聋哑人不属于法定监视居住的对象。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38. 关于技术侦查,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适用于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 B.必须在立案后实施

C.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都有权决定并实施

D.获得的材料需要经过转化才能在法庭上使用

正确答案:A,B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故选项A,B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有决定权,但没有执行权,故选项C错误。第152条规定:“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选项D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

39. 廖某在某镇沿街路边搭建小棚经营杂货,县建设局下发限期拆除通知后强制拆除,并对廖某作出罚款2万元的处罚。廖某起诉,法院审理认为廖某所建小棚未占用主干道,其违法行为没有严重到既需要拆除又需要实施顶格处罚的程度,判决将罚款改为1000元。法院判决适用了下列哪些原则?

A.行政公开 B.比例原则 C.合理行政 D.诚实守信

正确答案:B,C

40. 某工商局因陈某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扣押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电脑15台,后作出没收被扣电脑的决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工商局应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

B.因扣押电脑数量较多,作出扣押决定前工商局应告知陈某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C.对扣押的电脑,工商局不得使用

D.因扣押行为系过程性行政行为,陈某不能单独对扣押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正确答案: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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