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有效地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事故隐患分类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公司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安全生产隐患类别按照可能导致的事故性质,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中事故类别的划分,可分为: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火灾、坍塌、起重伤害、中毒和窒息、其它伤害。
第三条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坚持“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分级管理,责任落实”的原则,确保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一个环节和工作岗位。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车间、部门、外协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各车间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第六条 公司安全环保部对各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公司经理对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各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各部室负责实施职责范围内
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环保部负责安全生产隐患的综合管理。
第三章 隐患排查治理
第八条 公司各级领导、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在日常工作过程中,应随时排查责任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
第九条 各车间至少每周组织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公司至少每月组织一次。隐患排查由公司经理组织,分管安全领导带队,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部室有关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职工等参加。
第十条 公司在组织安全检查时,同时对各车间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隐患处理
(一)隐患排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下发事故隐患通知单,检查人员和被检单位负责人在隐患通知上签字确认。
(二)事故隐患按照“五落实”(措施、责任人、时间、资金、预案)的原则进行整改,对于重大隐患要立即停产,制定整改方案,并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整改落实。
(三)车间对事故隐患按期整改后要及时以影像形式回复检查单位,公司及车间安全员应对整改结果及时进行复查确认,确保事故隐患整改到位。
(四)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隐患,应立即勒令停止作业,撤出受威胁区域的所有人员。
(五)各单位对举报的安全事故隐患,必须及时进行核实并排查治理。 第十二条 各车间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中查出的隐患,应当详细登记。 第十三条 公司在召开安全生产例会时,要对上月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落实,对当月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的治理工作进行安排布置。
第四章 隐患报告
第十四条 事故隐患信息报送
(一)公司各车间、部门于每月26日将本月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公司安全环保部,由安全环保部汇总后报股份公司。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报送内容应当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二)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在未消除前,必须按月上报整改情况; (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施行后,凡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自行终止,其他与本制度有抵触的规定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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