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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绿色金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6.6

来源:小奈知识网


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绿色金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马苏南 吉伦奇

摘 要:随着我国对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以支持相关领域发展为主旨的绿色金融逐渐引起各方重视。本文首先对绿色金融基本内涵的分析探讨,随后基于近年来国内外绿色金融领域的发展现状,深入研究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绿色金融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了推进商业银行绿色金融业务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绿色金融;可持续发展;商业银行

绿色金融是现代金融业发展的一大趋势,是商业银行顺应经济发展方向的必然选择。发展绿色金融一方面有助于商业银行防范信贷风险,另一方面也是银行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与此同时,绿色金融还有助于促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是实现银行经济利益与环保社会效益双赢的有力结合点。

一、绿色金融的基本内涵

关于绿色金融,在国内外尚无统一清晰的界定。在众多相关概念当中,目前有四种观点比较具有代表性:一是认为绿色金融是环境经济的一部分,旨在利用多样化的金融工具保护环境及生物物种的多样性(《美国传统词典》2000年第四版)。二是站在以环境保护为基本国策的高度,通过金融业务的运作体现可持续发展战略,从而促进环境资源保护和经济协调发展,并以此来实现金融可持续发展的一种金融营运战略(高建良,1998)。三是通过金融机构在信贷政策、信贷条件和方式种类上给予绿色产业重点支持,在信贷投放、投量、期限及利率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和秀星,1998)。四是将绿色金融作为环境经济

政策中金融实现手段,通过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等方式节能减排、保护环境(潘岳,2007)。上述观点从不同角度对绿色金融进行了剖析。

概括起来,现阶段,我国发展绿色金融的基本内涵可以归纳为:以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为目标,以银行信贷、保险、证券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为金融支持手段,保障经济结构和经济增长方式的顺畅转型,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金融机构在对应风险水平下的合理利益补偿。

二、绿色金融的国内外发展现状

绿色金融作为自成体系的立法最早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初的美国《环境应对、赔偿和责任综合法》(Comprehensive Environmental Response,Compensation,and Liability Act,简称CERCLA)。该法规定由联邦政府设立专门的基金(故CERCLA又名“超级基金“法案),并授权环保总署组织对污染场地进行治理,同时向污染场地的责任人收取治理费用,以补偿其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损失。作为早期绿色金融理念形成的雏形,《环境应对、赔偿和责任综合法》的推行显著提升了政府和社会各界对环境保护相关领域的重视程度,为随后美国的金融机构及监管部门、商务部经济发展局等制定并执行配套的绿色金融政策提供了前提和依据。

进入20世纪90年代,绿色金融业务在美国进入实质性发展阶段,而世界其他各主要经济体也相继通过具体的金融管理方案支持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在此期间,先后出现了美国银行旨在缓释环境风险而单独设立的贷款流程,英国金融创新研究中心的环境风险评级体系,德国德意志银行尝试成立专业化的绿色信贷业务团队管理相关业务和风险,以及日本促进节能技术发展的信贷支持政策等,为各国发展绿色金融提供了宝贵经验和有益启示。

随着全球绿色金融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世界主要金融机构开始考虑建立全球统一的业务发展规范,以促进绿色金融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2002年10月,由世界主要金融机构根据国际金融公司和世界银行的政策指引,建立了赤道原则(the Equator Principles,简称EPs),用以判断、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中的环境与社会风险。赤道原则适用于全球各行业总成本超过1000万美元的新项目融资。自原则确立之日起,全球已有超过60家金融机构宣布采纳赤道原则,项目融资额约占全球融资总额的85%,在利用金融杠杆促进该项目在环境保护以及周围社会和谐发展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在我国,“绿色信贷”这一概念始于环保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三部门为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的盲目扩张,于2007年7月联合发布的《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此后国内各家银行陆续出台自己的“绿色信贷”政策,着眼点基本都在于防范政策性风险和环保风险、彰显社会责任意思。同时,伴随近年来国家对节能环保领域的政策倾斜以及领域自身的高速发展,绿色金融领域所蕴含的业务机会和市场潜力也开始引起越来越多金融机构的关注,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开始尝试通过加速金融创新、优化审批流程、完善专业评审等多种方式满足市场的资金需求,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同时,把握经济转型带来的宝贵发展机遇。

三、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绿色金融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绿色金融业务普遍风险较高而收益偏低,影响商业银行信贷投放积极性。

一方面,需要为节能降耗融资的企业规模多以中小型为主,此类企业普遍具有资金实力弱、缺乏可靠有效担保的特点,使商业银行需要承受的信贷风险高于普通信贷项目;另一方面,由于绿色金融业务多为中长期信贷项目,加大了商业银行的管理成本,同时,项目投资普遍存在经济效益较低且见效较慢的情况,使商业银行难以按照高风险高收益的定

价原则提升对绿色金融业务的定价水平,进而直接影响到商业银行对绿色金融业务的获利能力,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发挥商业银行在相关领域投放的积极性。

(二)商业银行普遍欠缺对专业领域的技术识别能力,影响绿色金融信贷投放快速增长。

绿色金融涉及专业技术领域十分复杂且处于不断更新当中。以电视显示屏制造为例,在距世界上第一台电视诞生不足90年的时间里,电视显示屏制造工艺取得了长足进步,从早先的CRT显像管电视到传统CCFL液晶电视再到LED背光液晶电视等,技术的快速更新对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评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服务机构,全面深入地掌握各个专业领域的技术工艺及发展前景显然并非其所长,而雇用和培养大量专业技术人员也无疑会大幅提高商业银行的运营成本。

从国内外实践经验看,由于商业银行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占比较少,对于专业领域的技术识别和风险评估能力相对有限,在一定程度上使商业银行倾向于将信贷资金投向于传统经济领域,而对风电设备制造、垃圾处理、多晶硅生产等新兴产业采取谨慎态度,影响了绿色金融信贷投放的快速增长。

(三)制度保障机制建设相对滞后,影响商业银行发展绿色金融业务。

在倡导发展绿色金融业务的同时,配套制度保障机制建设相对滞后。例如,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企业以节能减排、循环经济为目的的技术改造项目提供融资,是实现绿色信贷的重要领域,但是目前我国对“两高”(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信贷统计口径未作相应调整,由于绿色金融涉及的节能减排项目多属“两高”行业,致使出现银行在“两高”行业的绿色金融业务开展的越多,相应在“两高”行业的信贷规模增

长越快的情况。

(四)金融产品与服务不完备,影响绿色金融业务规模的扩大。

绿色金融项下融资企业普遍具有规模小、实力弱、难以获得传统模式担保等特点,针对此类客户,商业银行如果继续按照传统的授信审批要求予以审批,极有可能得出申请人自身实力较弱、第一环款来源有效性不足,担保方式可靠性较低、第二环款来源有效性不足的结论,进而降低商业银行对绿色金融领域的审批通过率,影响绿色金融业务规模的扩大。

四、发展绿色金融的措施建议

(一)借鉴国际金融机构与国内商业银行的绿色金融合作模式,完善政策扶持方式。

近年来,国内多家商业银行通过与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建立风险分担合作模式,满足了一大批企业的绿色金融业务需求。在风险分担机制下,国际金融机构负责向国内商业银行提供不超过一定金额的风险分担担保资金,同时负责对信贷项目提供专家技术评定,国内银行负责按照正常的信贷管理模式进行贷前调查、贷中审批和贷后管理。这一模式在有效分担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同时,提高了技术风险评估的准确有效性,有助于提升商业银行支持绿色金融业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我国也可以考虑以政府性基金的模式参与商业银行绿色金融业务,通过成立专项基金为优质重点绿色金融项目担保,以少量政府性基金撬动商业银行庞大的资金池资源,发挥政府性基金的经济杠杆作用,一方面有助于分担商业银行的相关业务信贷风险,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绿色金融业务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另一方面也有助于绿色金融业务紧密围绕

国家政策导向有序发展。

(二)培育完善第三方专业技术评估机构,提升商业银行技术风险识别能力。

绿色信贷项目通常具有技术复杂程度较高的特点,商业银行难以单凭自身力量全面揭示项目风险,需要专业领域的技术人员提供科学的分析评估。在第三方技术评估领域,我国虽然已经成立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第三方专业技术评估机构存在覆盖领域狭窄、缺乏有效的行业监管与规范、技术识别能力和公信力相对较弱等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专业评估领域的快速发展,使得商业银行难以与之建立固定的业务合作模式。

在绿色金融业务高速发展的今天,培育和完善独立的第三方专业技术评估机构无疑蕴含着巨大商机,而这一领域的发展壮大也有助于商业银行全面揭示信贷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提升对绿色金融业务的信贷支持效率和资金使用效果。

(三)完善配套制度建设,促进绿色金融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针对绿色金融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的问题,建议近期重点在以下几方面予以优化完善:

一是完善绿色金融配套法律法规建设。目前,我国环境保护、绿色金融等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在诸多领域存在无法可依的现象,不利于绿色金融业务的健康规范发展。应根据科技、环境、经济、社会等多方面因素的发展变化,对相关法律法规做出修订和完善,为推进绿色金融的有效实施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

二是在财政政策上给予绿色金融优惠扶持。建议国家在财政政策上对于企业实施节能

减排、循环经济的绿色金融项目能在担保、贴息、税收递延或减免上给予一定扶持,亦或对银行在绿色信贷领域的税率给予一定差别化政策,以鼓励商业银行在利率定价上向相关企业提供优惠,同时有助于促进绿色金融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

三是修正统计口径,将绿色金融从“两高一剩”中分离出来单独统计。适应绿色金融业务高速发展的需要,应当在现有统计口径基础上增设与绿色金融业务相对应的统计科目,允许商业银行在明确划分标准与统计口径的基础上,将绿色金融规模从“两高一剩”中分离出来单独统计。

(四)积极尝试金融创新,改善绿色金融产品与服务水平。

针对绿色信贷项下客户的规模小、实力弱等特征,尝试创新与之相匹配的信贷产品组合和担保方式,以实现在发展绿色金融业务的同时有效防范风险。

例如,在合同能源信贷模式下,通常借款人(节能服务商)无法提供充足有效的抵押担保,但如果借款人所提供的节能服务经济效益有保障、且借款人所服务的客户综合实力很强,则可以尝试采用保理业务模式,在借款人所服务的客户企业确认以其名下的应收账款作为债权转让的前提下,借款人可以以此为担保获得银行的信贷支持。针对应收账款进行融资,而不是以节能服务商的资信实力作为融资的判断标准,有助于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降低审批难度,拓展商业银行业务发展领域。

参考文献:

[ 1 ] 巴曙松.严敏.吴大义.后金融危机时代中国绿色金融体系的发展趋势. 金融管理与研究, 2010(02).

[ 2 ] 汤伯虹.我国发展绿色金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长春大学学报, 2009(09).

[ 3 ] 王骋道. 关于环境产业金融支持体系创新的探讨 . 华北金融, 2009(11).

[ 4 ] 叶宏森; 黄孝武. 完善我国节能减排金融机制的思考 . 投资研究, 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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