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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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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为落实“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消退平安生产事故隐患,防止和削减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平安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平安监管总局第16令)等法律、规矩的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平安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背平安生产法律、规矩、规则、标准、规程和平安生产管理制度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急状态、人的担心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普通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普通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觉后能够立刻整改排解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该所有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光整改治理方能排解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解的隐患。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该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平安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规范监督检查的办法和程序,实行督查、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全面排查和消退事故隐患。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对查出的重大隐患,要理出清单,准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县平安生产委员会,以便准时

或集中举行挂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重大事故隐患采取“三挂牌”。即:对隐患单位、主管或监管部门、当地政府举行挂牌。

第七条县平安生产委员会负责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对重大隐患治理组织实施挂牌督办,并按照隐患治理结果状况,作出是否摘牌打算。 第八条 县政府、县平安生产委员会负责对重大事故隐患单位实行措施能够消退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

第九条建立记下、督办、销号制度,乡镇、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应随时上报。对已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随时予以销号处理。

第十条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制度,县安委会对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的重大隐患和整改销号状况举行公告,以接受全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普通事故隐患,应该根据事故隐患的等级举行记下,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落实资金,明确责任人,根据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并在本单位内公告,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准时向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该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缘由;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计划。 第十三条 负有平安监管职责的部门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要准时下达整改指令书,依法催促隐患单位彻底消退隐患。 第十四条 对确定为被挂牌督办的单位(以下简称被挂牌单位),由平安生产委员会在单位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警

示牌标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场所、隐患内容、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 第十五条 被挂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事故隐患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解决事故隐患整改涉及的资金投入、组织保障并催促落实。

第十六条 被挂牌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明确整改过程中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排解前或者排解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应该责令从危急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临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事故隐患排解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十七条 重大事故隐患涉及其他单位的,由被挂牌单位和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共同担当整改责任,商议治理措施,共同消退事故隐患。 第十八条 被挂牌单位应切实履行销号程序,重大事故隐患通过治理后,应准时向挂牌督办单位写出复查验收申请报告,并经有关部门复查合格后,逐级销号报备。

第十九条 被挂牌单位不得以遮蔽、摘除、装修等方式,人为隐蔽、转移、破坏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

第二十条 县政府人民政府将对各乡镇、各部门执行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状况举行检查,并列入年度平安生产管理目标重要内容实施考核奖惩。

第二十一条 对逾期未整改的被挂牌单位,由平安监管监察部门依法赋予行政处罚;对拒不履行处罚打算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举行整改,造成严峻后果的,要依

法追究责任。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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