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排查治理作业指导书
1.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落实安委会办公室《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和《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以及**省安监《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双控”体系建设的通知》,公司根据《**省企业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规定》,开展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工作。旨在全面排查、辨识、评价安全风险,落实风险管控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重大安全风险;全面排查、及时治理、消除事故隐患,对隐患排查治理实施闭环管理;提升公司本质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通过建立起完善、有效运行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全面推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在全公司范围内构建形成点、线、面有机结合,实现标准化、信息化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提高本质化安全生产水平。
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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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2007]16号)
《**省企业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规定》
《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双控”体系建设的通知》(冀安监管四[2018]158号)
GB41企业伤亡事故分类
AQ/T9006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GB/T 13861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
DB37/T 2883—2016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
DB37/T 2974—2017 工贸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
DB37/T 3011—2017 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
工贸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2016版)
3.工作任务及实施
3.1成立隐患排查领导小组
公司成立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及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安全员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的策划、培训、指导、协调、监督与考核,确保体系建设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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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责任分工
1)组长:督促、检查本公司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全公司体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组织和领导责任;
2)副组长:协助主要负责人实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公司级的隐患排查;
3)科室/车间:各科室/车间负责人是本科室/车间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
4)岗位人员:负责所在岗位的隐患排查。
3.3隐患排查
1、排查类型
按照隐患排查制度要求,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排查事故隐患。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并参加一次,安全管理部门每旬至少组织一次,车间每周至少组织一次,班组每天组织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展专项排查:
(一)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规程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设备设施、工艺、技术、生产经营条件、周边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停工停产后需要复工复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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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险情的;
(五)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的;
(六)气候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预报可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对安全生产构成威胁的。
2、排查内容
(一)从业人员是否存在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标准要求;
(三)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规定建立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其他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因素。
3.4 隐患排查结果的处理
3.4.1隐患分级
按照隐患的危险程度,参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可分为一般隐患、重大隐患二个等级。其中:
1)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易导致伤害事故发生且整改难度较小,在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2)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易导致较大以上事故发生且整改难度很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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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隐患的判定标准
是否是隐患,应以该风险点中危险源的风险是否达到了企业“不可承受”的水平,即是否为“不可承受风险”。具体判定时应考虑以下方面:
a)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规范的要求;
b) 不符合针对风险点制定的“典型控制措施”;
c) 不符合主管部门及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的特定要求;
d) 不符合企业制定和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要求;
e) 违反企业采取的且证明有效的安全和职业卫生管理措施;
f)企业在安全管理方面的追求
g) 其他。
3.4.3隐患级别的确定
一级或二级风险点构成重大隐患;三级风险点构成一般隐患。
以下情形为重大事故隐患:
1)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整改时间长或可能造成较严重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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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涉及重大危险源且不能立即排除整改的隐患;
3)涉及具有中毒、爆炸、火灾等危险且长期滞留人员在10人及以上的场所,存在不能立即排除整改的隐患;
4)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一定时间得不到整改的;
5)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6)市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定的。
不同级别隐患分别实施登记跟踪管理。
3.4.4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通报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填写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并进行隐患等级判定,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将事故隐患定期向从业人员通报。
3.5隐患分级治理
3.5.1隐患治理实行分级治理。
根据治理能力确定治理等级:
岗位纠正
科室/车间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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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治理
公司治理
一般隐患的职责科室/车间即为治理责任人,如确认力实施治理,则应向公司申请实施专业治理或公司治理。
3.5.2一般隐患的整改
隐患排查人员向存在隐患的科室/车间责任人下发《整改指令》,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要求、整改时限等内容。由隐患整改责任科室/车间负责人立即组织整改。
3.5.3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或难以整改的隐患,隐患整改责任单位、部门应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经论证后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
1) 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 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 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 负责治理的单位和人员;
5) 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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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防止整改期间发生事故的安全措施。
对于简单易行的整改措施,也可参照一般事故隐患的整改要求实施。
3.5.4 整改期间的防范要求
对无法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隐患整改责任科室/车间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涉及重大事故隐患还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措施,落实监控责任,防止隐患发展为事故。
3.5.5隐患治理验收
1)一般事故隐患整改的验收
一般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隐患治理效果的验收由公司安全科组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提交《整改回执》,验收人进行签字确认。
2)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验收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由公司安全科组织对治理情况组织相关技术人员或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经经理签字确认。
3.6档案管理
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及持续改进过程中,应完整保存体现隐患排查全过程的记录资料,并分类建档管理。包括:
(1)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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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3)隐患排查项目清单等内容的文件成果。
(4)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记录,隐患整改复查验收记录等,单独建档管理。
3.7评审与更新
适时和定期对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审,以确保其持续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评审应包括体系改进的可能性和对体系进行修改的需求。评审每年应不少于一次,当发生更新时应及时组织评审。应保存评审记录。
根据以下情况对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影响,及时更新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隐患等级和类别、隐患信息等内容,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及标准规程变化或更新;
(2)规范性文件提出新要求;
(3)企业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机制发生变化;
(4)企业生产工艺发生变化、设备设施增减、使用原辅材料变化等;
(5)企业自身提出更高要求;
(6)事故事件、紧急情况或应急预案演练结果反馈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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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它情形出现应当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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