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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索赔的情形与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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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索赔的情形与赔偿标准是怎么规

定的

在现实生活中,法律规定对于索赔的标准也有个明确规定。索赔的情形有许多,这也需要大家仔细认真去分辨。下面就让我为大家带来的建筑工程索赔的情形与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在现实生活中,一个完整的建筑工程项目是需要诸多程序,这就需要双方当事人协作共同努力,但是往往有一方都会出现违约的现象,那么这时另一方就会进行索赔。法律规定对于索赔的标准也有个明确规定。下面就让我为大家带来的建筑工程索赔的情形与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建筑工程索赔的情形与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承包商向业主提出工期索赔的具体依据主要有:

(1)合同约定或双方认可的施工总进度规划;

(2)合同双方认可的详细进度计划;

(3)合同双方认可的对工期的修改文件;

(4)施工日志、气象资料;

(5)业主或工程师的变更指令;

(6)影响工期的干扰事件;

(7)受干扰后的实际工程进度等;

二、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如何处理相关纠纷

《合同法解释》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可知,验收合格仍是支付工程款的前提。验收合格包括竣工后验收合格和原验收不合格但修复后验收合

格;无法修复和修复后仍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无任何利用价值,只能铲除重建,严重背离发包人缔约目的,让其接受并支付工程款明显违背公平正义原则。

《解释》又将“工程质量高于合同效力”适用到有效合同以及合同解除后的相关纠纷之中,施工合同有效但质量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不能获得支持。第16条第3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3条规定处理。”第10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3条规定处理”;

三、可以顺延工期的条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第7.5.1项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图纸或所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就是我为大家带来建筑工程索赔的情形与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的全部内容。只有我们仔细了解了建筑工程索赔的情形与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我们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欢迎学习有关的相关法律,他们会为你做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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