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科专业实习经费的管理,保障本科学生专业实习的顺利进行,根据学校财务管理和实习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实习经费是指学校在年度财务预算事业费中按一定比例划拨实习专项经费。
第二章 预算
第三条 各院系以年度专业实习学生总数为基数,根据实习经费使用标准和年度实习计划安排,制定本系年度实习经费预算。
第四条 教务处审核各院系年度实习经费预算,根据学校实习经费总额划拨各院系控制使用。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业实习经费是指实习运行费、实习基地建设费和实习管理费,主要用于支付组织实施专业实习(含毕业实习)等实践性教学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实习运行费主要包括:
(一)实习期间学生的交通、伙食及住宿费的补贴; (二)实习单位岗位指导教师的指导、业务专家讲课、日常管理等费用的补贴和实习基地协议中规定的其他费用;
(三)校内实习指导教师的交通费、住宿费及实习指导津贴等。
第七条 实习基地建设费主要包括:实习基地管理人员培训、示范性实习基地建设等费用。
第八条 实习管理费主要包括:材料印刷、总结表彰、开展实习质量监控等费用。
第四章 使用标准
第九条 交通补贴是指实习生在实习住地与实习单位间的市内公共交通车费的补贴。交通补贴标准为每人3元/天,并按学校专业实习计划公布的实习天数计发。
由学校或实习单位统一安排住宿、车辆接送的实习生,无交通费补贴。实习生往返实习地的城市间交通费不予补贴。
第十条 伙食补贴是指实习生在实习单位用餐标准教高的,学校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 由实习单位统一安排住宿的,补贴标准为每人5元/天;不安排住宿的,补贴标准为每人2元/天。并按学校专业实习计划公布的实习天数计发。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实习生赴外地签约实习基地实习,而实习单位不能提供免费住宿时所产生的费用。实习生到指定的实习单位实习,无法当日返回住处,按每人不超过30元/天标准报销在外住宿费。
第十三条 校内实习指导教师的住勤费按学校财资处有
关规定执行,实习指导津贴标准为60元/生。
第十四条 实习单位岗位指导教师指导费标准为150元/生,实习单位业务专家讲课费标准为30元/生。海关实习基地管理人员入关教育讲课费标准为500元/批次。
第十五条 实习基地管理人员应定期参加校内外相关业务培训,培训涉及的差旅、食宿等标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示范性实习基地建设与经费使用办法由学校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实习管理费控制在各院系年度实习经费总额的10%以内,控制使用。
第五章 实习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实习经费实行预算制,定额包干、超支不补,按标准支付、专款专用、凭据报销,并按学期结清,不得跨年度使用。
第十八条 各院系制定实习经费使用的细化方案,要兼顾系内各个专业的均衡发展,合理分配使用。各院系实习经费由院系负责人签批控制使用。
(一)学生实习费用由校内实习指导教师在实习结束时,根据实际情况制单,经院系负责人审核后,交实习生本人签收;
(二)其他实习费用按学校财务规定,凭票据报销; (三)预算外发生的特殊费用,使用前应提出书面申请,如实说明用款情况,经院系负责人同意,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四)实习结束时,将经费使用情况清单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九条 实习经费应按学校规定接受经费使用绩效评估和审计。
第二十条 由学校统一支付的实习基地相关支出费用,由教务处从各院系实习经费中按本办法相关标准扣除,并在实习预算审核中予以注明。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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