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法庭辩论辩词

来源:小奈知识网
法庭辩论辩词

1.故意杀人罪的构成(间接故意)

被告人虽然为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但以索取财物为目的,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导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2.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疑似与辨别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即“可能发生+放任发生”。

过于自信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主观心态。即行为人认为凭借自己熟练的技术、敏捷的动作、高超的技能、丰富的经验、有效的防范,完全可以避免发生危害结果,但实际上过高地估计了

自己的力量,因而,未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他之所以自信,必然是凭借了一定的自认为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因素,如行为人的智力、技术、经验、知识、体力等因素,他人的预防措施,以及客观条件或自然力方面的有利因素等。

有的行为,表面上看起来似乎是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但这种所谓“轻信”没有实际根据,行为人所指望的避免结果发生的那种情况根本不会存在,或者虽然存在,但对防止结果的发生毫无意义或意义极小,可以说,他对危害结果的不发生完全是抱着侥幸、碰运气的心理态度,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发生危害结果,不是过于自信过失,而是间接故意犯罪。

3. 认定过失犯罪中“应当预见”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在主观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疏忽大意的过失被称为无认识的过失,即行为人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没有预见的原因并非行为人不能预见,而是在应当预见的前提下由于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如果行为人小心

谨慎、认真负责,就会预见进而避免危害结果。应当预见是前提,没有预见是事实,疏忽大意是原因。应当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就是疏忽大意过失的认识因素。应当预见的前提是能够预见。

4.刑法中的胁迫

本案中,被告人三人在酒吧相遇是要求被害人赔偿并不许其离开,在江边时,被告人孙清用言语刺激,同时,被告人李琦也在对被害人进行刺激,在一个较长的时间段里和不同的情境下,这种胁迫是一直存在的。被害人始终不能获得完全的自由。

5.意外事件

不应当预见后果会发生,即没有责任和义务去预见,不在自己的认识能力范围内。 6.因果关系

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最后陈述

综合本案,公诉方认为,被告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成立故意杀人罪。首先,罗某是约15周岁的未成年人,又是女生,三名被告人应当认识到其很可能不会游泳,又当时只有自己的同学在场,罗某跳下江后其他人很难实施救助,故其对罗某跳江的死亡结果应当是有足够认识的。其次,被告人对罗某实施了胁迫,并且在死亡之前一直处于三名被告人的胁迫下,在罗某提出以死证明自己清白时,其已经失去了选择的自由,并且三名被告人为罗某的跳江行为积极创造条件,放任罗某跳江的结果并且阻碍其他不利于罗某跳江的行为。最后,被告人为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对故意杀人罪承担刑事责任。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