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速冻调制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储存、运输等环节的质量要求。
2. 名词和定义
2.1 速冻调制食品:指通过混合多种食材制成干混物或液体混合物,再经过速冻和包装而制成的可以在家庭厨房内制作的调制食品。
2.2 干混物:指由多种各自独立的固体食材按照一定比例混合,制成的可以加水或其他液体后制作成食品的混合物。
2.3 液体混合物:指由多种各自独立的液体食材按照一定比例混合,制成的可以直接加热后制作成食品的混合物。
2.4 速冻:指将调制好的食品迅速降温至-30℃以下,并保持在该温度下冻结。
3. 质量要求
3.1 外观要求:速冻调制食品应该干净整洁,无异味。
3.2 食材要求:速冻调制食品的食材应该经过专业选择,保证优质。不得使用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材。
3.3 储存要求:速冻调制食品应该在干燥、洁净、无异味的环境中储存,并保持在-18℃以下的低温条件下存放。
3.4 包装要求:速冻调制食品应该采用相应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并标准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相关信息。
4. 检验方法
4.1 外观检验:对速冻调制食品的外观进行检查,判断是否干净整洁,无异味。
4.2 食材检验:对速冻调制食品的食材进行检查,判断是否符合质量要求。
4.3 储存检验:对速冻调制食品的储存环境进行检查,判断是否符合要求。
4.4 包装检验:对速冻调制食品的包装进行检查,判断是否符合要求,并进行必要的标志检验。
5. 标志
速冻调制食品应标准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产品名称、成分等相关信息。
6. 标准执行日期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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